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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来,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业快速的发展,这不仅仅是机遇,更多的也是挑战,互联网企业为了获取超高额的利润,利用自己在相关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搭售,进行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对市场秩序的稳定也造成了损害,侵犯了产品使用者的自主选择权。传统企业和互联网企业有所不同,如何界定搭售,以及互联网企业进行违法搭售所带来的挑战,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并为如何进行规制提出建议。本文主要从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行为以及如何在反垄断法上对其进行规制进行分析和探讨,本为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章为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及其反垄断概述,介绍了一般搭售行为的定义,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独有特性,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行为具有普遍性、隐蔽性和强制性,根据其独有特性根据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特点可以看出要构成互联网企业违法搭售行为必须具备相关要素。在此基础上分析对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对于其带来的新的挑战进行分析,对于互联网产品的使用者以及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建立健全良好的市场秩序,完善执法的配套规则,对此都是非常有必要的。第二章的主要内容为我国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反垄断规制的现状分析,由于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导致互联网企业他们之间的竞争也不断加大。互联网企业为了获取超高的利润,利用自己在相关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在相关市场上进行搭售这一行为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对市场秩序的稳定也造成了损害,侵犯了产品使用者的自主选择权。他们便进行搭售排除或限制竞争。本文结合经典案例以及现有法规进行分析,提出对互联网企业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发现我国互联网企业在搭售过程中存在了一些不足的情况,搭售对于互联网企业的难度来说越来越低,对搭售的认定难度增加,以及结卖品和搭卖品之间相互独立,并会对市场造成损害。第三章为域外国家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反垄断规制进行反垄断考察,结合美国公司微软公司的基本案情以及欧盟委员会对于Google公司这些经典的域外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带来一些启发,微软案距今已有十年之久,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曾经被视为不可战胜的巨人现在正在衰落,近些年来在创新方面表现明显不佳。随着互联网产业各发面不断地发展,微软的前景远远不如苹果、谷歌和Facebook。当我们回顾案例的时候,对于其中所发生的是值得我们去探究的。当时微软公司与网景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还没有等到案件审理完结网景公司就出现了衰落。对此都为之投入并付出了许多,但是并不是在司法上进行诉讼才导致其垄断地位被破除掉,在市场上的竞争才是真正的原因。执法机构在执法的过程中要加快效率,对于其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也要根据互联网行业的特点有所改进和突破,并进行创新,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快速变化与执法慢之间的冲突。欧盟委员会对Google公司进行了天价的处罚给我们的启发,互联网企业对于违反市场规则的事情是不能去触碰的,他们都有最基本的市场认知,市场垄断的底线碰不得,一旦做出了违反市场规则的事情就会被采取调查,就得接受法律的审判。第四章为根据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反垄断规制中存在的不足完善我国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并提出小小的建议,在互联网企业中应形成行对应的配套规则,对搭售发生在互联网企业的认定标准应重新考察,对于举证责任的相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结合产品使用者的福利标准分析搭售行为的合理性,以期促进我国互联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