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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执法理念、执法手段需要与时俱进。在我国的执法领域中,过去以权力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产生了很多弊端,官民矛盾激化,强制执行工作难以开展,需要更多样性的相对柔和的亲民的执法手段来解决现存的行政执行难题。运用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我国法治的发展。我国在立法上进行了大胆探索,在行政强制执行领域中引入了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初探,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强制执行和解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希望对今后的立法及执法实践起到一定的作用。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方法,分析了美国、德国、日本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立法规定及实践发展,论证了建立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实需要,并运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存在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内涵。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内学者们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概念的不同认识,界定了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概念。在基础上,分析了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具有的基本特征。最后,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性质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第二部分是建立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实需要及理论支撑。首先,从缓解我国行政执行紧张的局面、克服行政审判的局限性、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需要的角度分析了建立该制度的国内需要。接着,简单介绍了国外行政强制执行和解情况,说明建立该制度与其他西方国家行政法发展趋势是一致的。最后,从行政权的自由裁量性、契约行政理论和合作行政理论三个方面分析了建立该制度的理论支撑。第三部分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本文重点分析了《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说明立法上存在的诸多不足。通过对强制和解、恶意和解的阐述说明我国强制和解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首先从宏观上分析了强制执行和解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进而从适用的案件类型对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并完善了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运行程序,最后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