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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旨在研究行政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发生混合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论文的撰写目的来看,是以行政赔偿这种公法责任的研究为主要内容,因此属于国家赔偿法学的研究范畴。行政民事混合侵权的赔偿责任(以下简称“行民混合侵权赔偿”),是近些年来我国行政赔偿诉讼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而实践中,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该问题却无相应的规定,学术界对该问题也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这就导致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做法不够统一,从而极大的影响了国家赔偿制度功能的实现和法律的统一。而完善和科学的国家赔偿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重要的标志,因此对本文论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功能。通过对行民混合侵权赔偿基本理论的分析,笔者对行民混合侵权赔偿的三大重点问题展开了论述:第一,在行民混合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抉择上,笔者认为对民事主体的侵权赔偿应适用民法领域中的过错归责原则,这是毫无疑问的;对行政主体的侵权赔偿应构建以客观的违法归责为主、以主观的过错归责为辅的多元赔偿归责原则制度;第二,在行民混合侵权赔偿的分担规则上,本文引入“民事穷尽说”“行政先行赔偿说”“份额赔偿说”“自己责任理论”“连带责任说”等理论学说对现行存在的四种主流的赔偿规则进行了论证和探讨,最后在此基础之上提出要构建“以行民按份赔偿责任为原则,以行民连带赔偿责任为例外,以补充责任为层进”的多重赔偿责任分担规则体系;第三,在行民混合侵权赔偿的实现形式上,笔者认为应发散思路,在诉讼程序的抉择上不应一刀切之,而应根据侵权案件的类型,确定相应的处理程序。具体而言,行民混合侵权赔偿的实现形式应当适用分案处理为原则、合并处理为例外的诉讼形式,其中在分案处理中又以先民后行为辅、以行政赔偿诉讼独立并行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