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系统探讨公司董事知情权,通过考察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的理论、立法和判例,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反思我国董事知情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提出建议和对策。在结构安排上,本文分别考察了董事知情权的历史沿革、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基本性质以及董事知情权的构造、行使和保障制度,最后对我国立法和实务现状进行了剖析,借鉴英美法上的相关规则,为完善我国法律、保障董事权益提出对策,为缓解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困境寻找出路。
董事知情权(directorsinformationalrights),从字面上理解,即董事掌握了解公司各项信息的权利,包括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和股东利益存在密切联系的各项公司信息。总体而言,知情权是董事履行职责最关键的权利,是董事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和保障。知情权在性质上主要是普通法上的权利,属于请求权、固有权、救济和附属权以及限制性的权利。
董事知情权滥觞于美国。在普通法国家,19世纪董事知情问题就“浮出水面”,较早得到重视。董事知情权存在的前提是董事会在公司管理中居于中心地位,董事是公司权力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经营管理公司的重要权利。知情权的理论基础是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着信义关系,董事作为受信人,为了履行对公司的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必须被授予知情权。董事享有知情权是董事行使权力、履行职能所必需的,也是与董事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一致。现代公司治理实践中,随着董事职能的演化和董事会结构日益多样化,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成为公司适当决策、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的关键。保障董事的知情权,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运营效率。董事知情权的构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主体,即董事,涵盖所有的在职董事,前任董事、解散后公司的董事和州外公司或外国公司的董事等在特定条件下也能享有知情权。知情权针对的客体,即公司的所有账簿记录文件和有形财产等。内容包括检查权,从管理层和其他人士获取信息的权利。关于后者还区分为管理层主动向董事提供信息,以及董事通过询问、调查等手段获取额外信息,和获取专家意见的权利。检查权为董事知情权中最重要的内容,为董事查阅公司账簿记录文件和检查公司有形财产的权利。此外,董事有权善意依赖其他人提供的信息。
董事知情权行使在法律上要受到董事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规制。知情权的行使和保障机制,除了公司内部信息传递机制之外,董事在检查权遭到拒绝时,有权通过诉讼,向法院申请颁布强制命令,要求公司同意查阅。此外,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对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获悉客观公正的信息提供了保障。
在考察普通法理论规则的基础上,本文最终的落脚点是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通过比较分析,本文对我国董事知情权立法和实践现状进行了反思,分析了我国董事知情权的所依存的公司治理环境的特殊性以及董事知情权在我国的现买价值。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包括明确我国董事知情权作为一种权利类型存在,构建董事知情权的体系和保障救济机制,完善既有的独立董事知情权的规定,以及审计委员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