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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关键性问题,它的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然而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各种食品问题屡禁不止,以致社会公众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失去了信心,可以说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面临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基本法,立法过程中正当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之际,在其影响下《食品安全法》在制度设计上与当初的法律相比进行了一系列大胆而有效的创新:如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作出了最严格的规定,除非技术上确有需要,否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废除了实施近10年的免检制度,确立了食品强制检验制度等。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于当年7月20日颁布实施。然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条例的出台并没有明显缓解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中央电视台在2011年报出的地沟油事件、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等等正是发生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这充分反映出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仍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第一,监管理念偏差。我国一直将行政强制作为主要监管手段,以罚款取代治理,忽视了行政奖励、联合合作、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第二,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国共有七个部门负责食品监管工作,而且有些环节由多个部门负责,造成权力交叉分散、职责不明,出现了问题就相互推诿。第三,对渎职官员的问责力度不够。我国食品安全频发的主要原因就是监管不力,很多官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过低,而且标准之间不统一。很多食品存在双重标准,使得生产企业在执行标准时不知所措。第五,对违法制售者的处罚力度规定偏低,起不到震慑作用。第六,风险检测评估的技术能力偏低。食品安全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系,“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考察国外先进的监管制度对我国监管制度的完善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笔者着重对美国、日本和欧盟的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发现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方面形成了几个突出特点:1)“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控制,实行无缝隙监管。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推崇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应覆盖食物链的所有方面。2)统一的食品监管机构设置。历史上很多国家食品监管机构是混合的,近年来由于认清了食品安全规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安全,对以前零散的机构进行了重新整合。3)采用HACCP制度作为食品安全规制的基础。它对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可能存在的危害都进行检测,弥补了只对最终产品检测的缺陷。4)可追溯制度。大部分发达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各个阶段的主体必须标记所生产的食品,并记录食品原料和配料的相关信息,从而当食品被发现问题时,可以及时从市场上召回。以上先进的监管制度可以对我国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针对我国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具体的完善对措有:首先,更新监管理念。在现代社会,非强制性的监管理念越来越发挥出其不可忽视的作用,引入劝导、合作、奖励等方式能够激发市场主体主动接受监管。其次,改革监管机构。明确各部门的具体分工,防止出现权力交叉或监管真空。再次,修订监管法律制度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很多现行的制度设计不够合理,应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引入HACCP制度、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落实对渎职官员的问责等等。最后,广大人民群众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强大后盾。调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管工作能有效弥补行政监管力量的不足,以期通过政府、企业、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良好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