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管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随处可见决定了保管合同立法的重要性。而立法欲对生活起到预想中的实效性作用,就必须科学而详细。我们现行保管合同的立法存在着对保管合同当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不清以及对常见于人们社会生活的特殊类型保管的极其模糊的甚至是没有规定两大致命伤。这肯定会影响人们日常的保管行为的顺利进行,我们有必要对保管合同制度进行全面的解读,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完善该制度。保管合同在法治史上,源远流长,罗马法早就已有相应的规定,后世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债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日本商法典》等等都对之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本文的论述提供了重要的素材。本文的第一章是对保管合同制度的全面解读。在本章中,笔者主要论述了如下几下方面的内容:一、对保管合同的特征、保管合同与其他类似合同的本质区别,比较法视野下的保管合同的分类以及存在于保管合同制度中的短期诉讼时效作了全面的介绍,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其目的上的物的保管,这种保管可以是实物的原状保管,主要针对特定物而言,也可以是价值的保管,主要针对种类物而言,这种物的保管的合同目的便是保管合同与其他类似合同如租赁、借贷、承揽等合同的本质区别,这也是保管合同能够成为一类有名合同而被众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规定的原因之所在;二、围绕着保管合同的物之保管目的,寄存人和保管人间的各自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保管人的义务主要体现在对物的妥善保管上,它包括下列内容,1、保管人必须对保管物尽适当的注意义务,本文详细探讨了各国在不同保管合同类型下对保管人相应注意义务类型的要求,并且认为,保管人主要要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及尽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之注意义务,并且认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有偿保管之中,《法国民法典》在此方面的规定殊值采纳;2、保管人应当以合适的方式保管寄存物,这一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