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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反收购领域的研究主要关注于董事会和股东会权力的分野、董事信义义务、敌意收购的立法态度等,而忽视了目标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这一必须的重要职能。实践中的不足表现为:目标公司董事会通过直接制订各类反收购措施方案抵御敌意收购的行为,不符合应然的行为逻辑;目标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各类反收购措施方案也存在共性和个性的缺陷。本文共分为四章节,具体如下:第一章讨论的是制订方案是目标公司董事会的重要职能。共分为三个小节讨论。第一节是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探究,通过比较法律分析美国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英国的董事会中立主义两种模式,对比我国当前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规定的合理性,认为我国是偏向于英国的董事会中立主义模式,大多数有效的反收购措施归属于股东会,董事会不享有有效反收购措施的最终决策权。第二节论述制订方案是董事会的基本职能,主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两个方面寻找依据。第三节论述制订方案职能的重要性,即制订方案职能的意义,能够支持股东会有效决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董事行为,保护多元主体利益。第二章是目标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囿于成文法的局限,原则的规定能够发挥解释功能、补充功能和修正功能,对立法者、裁判者和当事人提供指导意义。目标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应当遵循的原则,体现的是这一制度的主要价值或目标,是董事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第一节讨论目标公司董事会总体上应当保护弱者,侧重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第二节讨论目标公司董事会内容上应当遵循经营判断的原则,包括举证责任倒置和制订的反收购措施需要合理且适当。第三节讨论目标公司董事会形式上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原则,包括明确董事会决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董事会和股东会权力的界限。第三章是目标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前的准备,即需要尽职调查。收购涉及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相应的目标公司董事会关于是否反收购和如何反收购制订的方案也是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成败与否的,关乎公司资本和股权结构的变化,意义重大。因此,董事会制订的方案绝不是草率的、无根据的,制订方案前董事会必须经过尽职调查。第一节讨论目标公司董事会尽职调查的必要性。第二节讨论目标公司董事会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购方的基本风险信息、收购方违法行为信息和相关行业信息。第四章是完善目标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具体方案,是全文的重点篇章。目标公司董事会在接收收购信号时,基于董事会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尽职调查的准备后,按照时间逻辑顺序,董事会需要制订是否反收购方案、制订具体的反收购措施方案、当无法避免被收购时制订为股东和公司争取最好价格方案。本章分三节分别讨论如何完善这三类方案。第一节制订是否接收反收购方案,重点是反对敌意收购方案中应当明确反对的理由。当然,可以直接将其列入具体反收购措施方案的理由中,不单独制订。第二节制订具体的反收购措施方案。主要是针对实践中股份回购、利润分配、修改公司章程等各类反收购措施方案提出共性和个性的修正意见。笔者建议董事会在制订股份回购方案时明确管理层对本次回购对公司经营等方面的分析,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详细说明分配方案确定的依据,在制订修改章程方案时详细说明修改的章程条款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范并具有合理适当性;针对制订的反收购措施方案的共性建议是,要明确体现保护中小股东权利和体现董事会经过充分讨论。第三节制订为股东和公司争取最好价格方案。主要是公司无法避免被收购时,董事会应当转变角色,制订的方案不再是为了反收购,而是为股东和公司争取最好价格。同时,最好价格不等于最高价格,因为还需要考虑相关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