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管理对我国的环境执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一直强调并习惯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即使是经济刺激手段也是依赖行政得以实施,带有行政制度的色彩。国家之所以享有环境管理职权,是由其作为国际法主体及其在国内法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国家根据其所享有的环境管理职权,采取各种措旌对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加强管理,以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国家环境管理权如何设置以及这种权力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关系安排关系到环境管理系统的运行状态、效率和效能。环境管理的加强将有力地促进环境状况的改善,而一个科学、合理的环境管理体制则是提高环境行政效率的根本保证。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也得到了不断完善,但是仔细考察我国制定的一系列有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法律中关于环境管理体制的规定就会发现:有关管理体制的规定显得十分零散,不同的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机构重复、职权交叉重叠甚至不同立法规定互相矛盾,而且该体制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少。比较突出的如各相关执法部门遇事互相扯皮或互相推诿等。虽然我国原则规定“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尚未真正建立。针对我国环境管理体制设置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环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国需要以立法推行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即先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环境行政机构组织法”。经由立法对我国环境管理体制作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完善:确立各部门的地位、机构组成、具体职责以及相互协调、配合和监督程序等。这其中尤其需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上下级之间的环境管理权限,以为我国环境管理工作进一步扫除体制障碍。与此同时还要及时修订相关立法以避免相互矛盾。各部门、各地方再以此为规范背景将自己的职责具体化,从而为在整个管理层级实现政府善治提供体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