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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问题仍然是我国司法领域较受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错案问题经常出现在新闻头条,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胥敬祥案一度挑紧了司法公平公正的神经,损害了司法在人民心目中公平正义的形象。笔者就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问题,站在价值基础的角度进行探讨,结合域外国家错案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总结出其共性与差异。同时,对我国当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举措。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理论概述。研究任何问题必须对该问题做一个明确的界定。目前,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错案责任追究制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此也是当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难以形成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何来界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呢?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纰漏,认为错案应从主体、主观、客观方面来加以认定,错案应是指审判人员或者与审判活动有关的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背程序法或者实体法,损害司法公正应当予以追责的案件。诚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错案追究个人责任的制度。另外,笔者于文中对理论界存在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废争议进行了分析,并站在价值基础的角度研究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我国目前司法体制的作用,反驳了废除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呼声。第二部分是对这一制度的域外国家法律依据进行分析。主要列举了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混合法系的日本、意大利有关错案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实践经验,最后总结出这些域外主要法治国家于此问题上的共性与差异,以期为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是分析了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形成原因。司法实践中,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到位,惩戒主体中立性不足,追究程序不规范都是当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所面临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规定不足,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法律内容规定不详细,不统一,法律地位低。其次,就法院管理模式来说,仍然存在严重的行政化管理倾向。最后,执法不到位也是错案责任追究制面临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部分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并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完善举措,具体包括完善相关立法、正确界分“错案”的概念和认定标准、设立独立的错案责任追究机构、规范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加强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