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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刑事认证制度为研究对象,作者运用历史、比较、实证、交叉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刑事认证的基础理论、一般原理、模式定位、内在依据、外部规制、标准与方法、保障机制等理论及实务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系统的、深入的研究,并对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正确指导司法实践、确保认证和裁判公正高效作出了一些理性思考和积极尝试。全文分为七章,共约二十二万字。科学界定刑事认证的内涵是研究刑事认证制度的逻辑起点。刑事认证的主体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含陪审员),客体是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内容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刑事认证可分为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当庭认证主要是对证据能力进行认证,庭后认证主要是对证明力进行认证,司法实践中不宜过分强调当庭全面进行认证。刑事认证的程序应当按照简易案件、“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刑事认证必须以认识论原理、心理学原理和概率论原理为理论指导。认识论原理博大精深,近代西方形成了经验论和唯理论两派的尖锐对立,直到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之后,把实践观和辩证法引入了认识论,才真正建立了科学的认识论。由于证据认识的特殊性,决定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达到相对真实,而不可能是绝对真实。心理学原理在法官的判断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法官胜任认证职责的先决条件。同时,牢牢把握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心理特点,对于正确审查判断这类证据具有重要意义。概率论原理在评判证据、认定事实中被广泛应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概率分析方法的局限性,避免出现证据误认和误判。在世界证据制度史上,先后出现了神示认证、法定认证和自由认证三种模式。神示认证早已退出历史舞台,法定认证和自由认证两者也利弊互见。两大法系基于其历史背景的不同和诉讼模式的分野,形成两种风格迥异的认证模式:严格规则主义和自由裁量主义。在我国,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我们应当在抛弃两者缺点的基础上,选择法定认证与自由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模式,证据能力以法定认证为主,证明力以自由认证为主,两者不分主次轻重。逻辑法则、经验法则和利益衡量原则既是法官自由评判证据以获得正当性和合理化的内在依据,也是防止法官主观臆断的内在界限。刑事认证只有建立在遵循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和辩证逻辑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正确的认证结论。在事实认定中,经验法则构成了逻辑推理的一般前提,它往往是被作为证据裁判的根据用以衡量已知事实、确定未知事实,在证据的评价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它的局限性。刑事认证过程中交织着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公正与效率等多种对立的利益范畴,而所谓刑事认证的利益衡量,正是这些利益发生冲突时进行协调以获得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刑事认证的外部规制主要是从构建各种证据能力规则和少数证明力规则入手,在法律上对法官认证权限和活动进行明确的规范和制约。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应立足本国国情,在借鉴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的基础上,亟待确立和完善以下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刑事认证的标准可以区分为单个证据的认证标准和全案证据的认证标准。单个证据的认证标准应界定为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合法性标准。全案证据的认证标准实际上就是案件的证明标准。国外关于证明标准有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两种标准虽然措词不同,但本质内容一致,都一概否定绝对确定的证明。我国的“客观真实说”证明标准有其内在缺陷,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理论,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进行重塑。刑事认证的方法主要有直觉与推理,分析、比较与综合,调查与验证。刑事认证要良性运作,确立相关的配套制度是关键。在司法体制上,必须确保司法独立、法官中立、审判公开,为法官认证提供最基本的制度保障。在诉讼机制上,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健全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交叉询问制度,为法官认证夯实基础。在法官制度上,要规定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走有中国特色的法官精英化之路;要明确法官责任制度,但又必须谨慎行事;要建立法官保障制度,加强法官的身份、经济和特权保障,以免除法官依法独立认证和裁判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