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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是现代移动通讯设备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其发展旨在提升人们获取和接收信息的效率。随着该技术对现代社会影响的广泛性和不可逆性,用户与用户、用户与物品(网页、商品、服务等)之间的交互亦变得日益复杂。然而互联网所具有的开放性、技术性、隐蔽性等特征,本身如同潘多拉的魔盒。互联网的普及给我们带来信息传播这一巨大便利的同时,也滋生出很多法律问题。其中,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是互联网市场竞争中的一项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网络经营者通过虚构事实或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方式去宣传自己的商品,进而达成某种商业利益,该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较大。例如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一度充满了虚假信息,直到出现魏则西事件后,竞价排名等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才广泛引发人们的思考。因此,当互联网伴随移动设备影响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时,网络诚信与透明系统的构建亦成为当下关注的重要问题,这也是经济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应有之义。网络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多种利益,包括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消费者知悉真情的权利和虚拟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秩序,由此可看出,经济法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制迫在眉睫。目前,经济法规制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时,对主体、处罚、责任的认定仍不完善,亟需法律明确细化;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网络经营者管理制度不合理等问题,使监管存在困难。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修改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新增加了禁止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宣传的规定、删除了与《广告法》相冲突的条款,新增运用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的规制等,其中,修订内容针对网络虚假宣传中典型类型“刷单”、“炒信”作出了专门规定。随后是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补充规制了竞争行为,旨在解决竞争法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时所遇到的特殊矛盾。借此契机,本文就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分析,发现仍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维护网络经营生态平衡,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明确了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紧接着辨析了和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相关的几组概念,论证他们的异同,从而阐述经济法规制网络虚假宣传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通过对比两个网络刷单案的不同定性,回应学界争议,同时发现实践中存在虚假宣传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为第三章提出问题做铺垫。第三部分整理了规制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主要法律文本和行业规范,厘清了经济法规制我国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现状及其在立法、监管执法等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选取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四个国家为例,重点介绍他们关于网络虚假宣传的相关立法和监管形式,然后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具体操作中存在的争议,找到适合我国国情借鉴的对策。第五部分针对前面章节提出的问题,一一对应地作出回答,使得我国经济法规制更加完善,特别是针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信用管理缺失、行业内部监督不到位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