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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给版权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在信息时代加强对作品的控制,版权人纷纷采取技术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并全力推动将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自从1996年WIPO缔结的WCT和WPPT要求缔约方对有效的技术措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之后,技术措施被逐步纳入各国的法律体系。然而,技术措施给版权制度的利益平衡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如何在信息时代维持版权人和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成了各国立法中的难题。我国尽管制定了技术措施保护的反规避规则,但这些规则还相当粗陋,无法担当信息时代利益平衡调节器的重任。本文在国际层面上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技术措施的定义、内涵和分类,并对技术措施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技术措施不是版权人的一项权利,只是由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中传播的特殊需要而纳入了版权体系,旨在为一般人设定不作为的义务。第二部分从WIPO奠定的技术措施保护的国际义务入手,分析了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立法中的利弊得失,并进而在此基础上以美澳自由贸易协定为例分析了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技术措施立法。第三部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数个案例的深入剖析探讨了提供规避设备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技术措施保护中的限制和例外,技术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技术措施所引起的垄断问题。第四部分讨论了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的影响。分析了传统环境和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说明了访问控制措施、禁止提供规避设备和例外规定对合理使用的影响,并提出了技术措施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协调方案,即引入第三方主体作为沟通版权人和公众之间的桥梁。第五部分对我国技术措施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立法的完善提出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