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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与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然而在公司的实践运作中,不可避免的因内生性原因出现由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导致的公司治理问题,即内部人控制与内部人控制失控现象。为维护公司利益与股东权益,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强化成为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严密、运行协调的内部监督机制不仅是保障公司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也是公司防范风险、规范运作的必要保障。本文采用系统分析的方式,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整体及其组成部分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整理。首先,通过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进行法理分析,明确了内部监督机制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发展趋势与组织架构,指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架构主要有三条脉络:第一条为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含独立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第二条为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第三条为股东会(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该架构奠定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制衡关系的基础。其次,以现行《公司法》与新《公司法》为依据,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进行静态分析,即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作为一个整体,分析该机制的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以及三部分的对应关系。具体分析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之间是否存在完全对应关系、监督主体整体的监督范围是否涵盖公司治理所需要的内部监督内容、监督主体个体之间是否存在监督内容的重叠。通过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进行静态分析,本文指出现行《公司法》与新《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规定的立法空白并提出解决立法缺失的方向。再次,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进行动态分析,即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运行过程进行分析。以股东、监事会、独立董事三个监督主体为独立的分析对象,观察其各自监督职能的启动机制、常规运行机制和救济机制诸环节是否连续,是否能够持续运行直至最终完成监督职能。通过分析,本文指出目前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行瓶颈并提出解决方向。通过对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进行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本文指出目前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机制缺乏妥当性监督的内容;缺乏对监事、独立董事等监督权主体的监督内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经营决策权弱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监督规范不统一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