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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事物,但其自20世纪80年代术传入我国以来,短短二十年的时间里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以其独特的破产隔离、风散分散和资产组合理论为基础,给众多的参与主体带来了“多赢”的局面,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为了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扩大推行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需要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鼓励、制约和保障作用。但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非常不完善,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基本上一片空白,现有法律规范立法层次不高,仅有的专门法律规范多为部门规章、政策、通知等,法律效力极低;真实销售相关法律制度缺失;信贷资产证券化主体制度不完善;特殊机构SPV组织形式单一;资产支持证券流通性不足;相关税收法律规范也不完善。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较早的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方面也有自己相对成熟的一套法律制度,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本文即从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制现状, 指出我国现有法律规制的不足;并通过研究、对比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立法情况,分析各国法律规制的特点,总结出其法律规制的共同规律和立法经验,为我所用;最后针对我国现实中存在的法律规制问题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自身的法律本质,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