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传统朝贡关系逐渐瓦解,中国被迫接受以条约关系所构筑的新型外交关系。从中外首批不平等条约到《辛丑条约》和清末商约的签订,传教条款不断被塞入不平等条约和中外商约之中,成为中外条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传教条款为切入点,从晚清政府和民众两个维度来探究时人在不同时期对这种新型外交关系的认识和因应。晚清政府对传教条款的认识与因应,主要体现在对传教条款的“信守”和“修订”两个方面。在对“守约”方面,晚清政府经历了从要求对方守约到注重自我守约的转变。道光朝和咸丰朝要求西方传教士严守条约,并对违约进入内地的传教士进行严惩。然而,清政府当时还没有树立起守约意识,主要体现在地方官在处理传教士私入内地的相关事件中屡屡违背条约规定,而政府疏于对违约官员的处罚。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天朝的“羁縻”之术在列强的武力威胁下归于失败,《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中新增的传教条款,打破原有条约中对基督教的限制,粉碎了清政府以“守约”来抵御外来宗教侵袭美梦。为了解除内忧外患,不得不对西方让步,由原来的要求对方守约转而更加重视自己守约,部分官员开始具备国际法意识。清政府将传教条款内容转换为国内法,在处理教案时依约赔还教产,保护传教士和教民,并加强对违约地方官的惩治。在对传教士的守约要求方面,清政府开始采取更为宽容的政策,这使得以条约抵制传教士的违约行为愈发艰难。在对“修约”的认识和因应上,晚清政府经历了从拒绝修约到重视修约,再到主动争取修改传教条款的转变。中外首批不平等条约签订后,清政府把条约当成一劳永逸的“万年和约”,一味拒绝英美修约请求。第二次鸦片战争的惨痛教训,让清政府开始重视条约中的修约规定。从1868年预筹条约大讨论时拒绝加入新的传教条款,到中法修订《天津条约》时提出增加相关传教条款来限制传教特权的进一步扩大,再到19世纪后半期专门性“教务章程”的筹议,都体现了清政府修约主动性的增强。从对传教条款修改的内容来看,清政府在修约交涉中,更加具有务实性和灵活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清政府对条约关系和国际形势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另外,在20世纪初的修约实践中,清政府能够抓住时机,主动去争取权益,力图在新订条约中加入有利于自己的传教条款,从而为通过条约关系约束在华教会,提供法律依据。广大中下层民众对传教条款的认识,多来源于传教条款对其观念意识和实际生活带来的冲击。在传教条款的影响下,大量民众选择入教。不过,除了部分虔诚的教民外,大多数教民只是为了获取传教条款带来的利益,在信仰上并不虔诚,更有甚者,利用条约特权为非作歹,成为引发民教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类民众则在反洋教斗争中,对传教条款以及条约关系有了一定的认知,有的民众也开始从条约角度来分析民教冲突的原因,指出传教士的违约现象,甚至仿照条约的形式制定约束教会的办法,义和团运动正是民众“最恨和约”情绪的一种集中爆发。与此同时,南方地区的有些民众看待条约关系更加理性化,以假拟“和约”的形式来反对不平等条约,这亦体现了民众对西方世界和条约关系的认识具有不平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