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府采购协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英文缩写为GPA)是一项产生于1994年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谈判的WTO框架下的诸边协议(plurilateral agreement),WTO参加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目的在于采用规范参加方的国内政府采购行为的方式,促使参加方的政府采购市场对其他参加方开放,从而达到发展国际贸易的目的。为此,《政府采购协定》重点要求来自于参加方的相关采购实体进行政府采购时应遵循的规则。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后,就承诺将成为《政府采购协定》的参加方,但中国加入GPA的程序直到2007年底才启动。我国向WTO正式递交了加入GPA申请书和出价清单(GPAAccession Offer)标志着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正式开启。在10年的谈判期间,我国不断更新、修改出价清单,出价范围逐渐扩大,积极靠近GPA的要求条件,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已有了充足的、实质性的进展,中国不断扩大采购适用范围的出价清单亦逐渐受到成员方的认可。2014年12月份,我国递交了第六份出价清单。根据财政部发言人表示,这份出价清单所作出的承诺范围已与参加方一般出价水平大体相当。这意味着,长期以来阻碍我国成为GPA参加方的实质性障碍已经基本扫清。我国成为《政府采购协定》的参加方指日可待。与此同时,自2000年以来《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应的实施条例等相继生效实施,我国对于政府采购制度开启了专法专管的时代。此后,与其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文件相继颁布,一同构筑了我国政府采的购法律制度。虽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日趋完备,但总体而言,国内的政府采购制度仍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并且,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之前,中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主要是针对当时的国情量身打造的,无法完全按照《政府采购协定》立法体系,具有时代局限性。随着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实质性进展,也带来了相应法律修改的迫切性。法律的修改也实质上决定着中国最终能于何时正式成为《政府采购协定》的参加方。从法律文本上看,在供应商权利救济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规定语言模糊、可操作性弱等诸多问题。在现实情况中,许多政府采购规则也未被严格执行,缺乏高效率、低成本的监督和救济体系来保障供应商权利的行使。未来,倘若我国顺利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现有立法很难与《政府采购协定》的要求相适应。由于国内法律规则与《政府采购协定》相适应,是申请方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与之规定不相一致的法律法规必然要做相应的修改,政策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笔者因在实习过程中接触到相关案件,因此对政府采购程序有大致的了解,尤其是在了解供应商救济制度后,在具体案情的启发下,产生了研究该制度的兴趣。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协定》于2012年迎来了最新修订,对于国内救济制度也有新的改动。笔者遂以GPA为研究对象和基础,以改善我国相关立法为导向,对《政府采购协定》的国内救济机制进行研究。本文的主要目的与核心内容在于:以《政府采购协定》的最新修订文本为探讨对象和基础,认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进而探讨正式成为参加方后,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可能发生的变化。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对GPA规定的国内救济制度进行介绍。主要阐述“GPA的国内救济制度是什么”。其中第一节对于GPA的国内救济制度的概念进行了论述,包括其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和设计核心。第二节主要论述《政府采购协定》的价值取向,包括公平、秩序、调节和控制价值。第三节重点关注《政府采购协定》国内救济制度的发展,对1994年到2012年三个版本的《政府采购协定》的国内救济制度进行叙述和对比,让读者对于《政府采购协定》国内救济制度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第二章介绍GPA国内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目的在于论述“GPA国内救济制度如何运行”这一问题。第一节从其原则性要求入手分析,之后在第二节对多种具体的救济形态进行阐述,最后引出第三节,对《政府采购协定》质疑处理机构的设置进行比较。第三章将关注的重点转移到国内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阐述“《政府采购协定》国内救济制如何转化成国内法”这一命题。在第一节中主要说明其发展概况,阐述该项制度的具体其内容。在第二节中,从立法体系和立法内容两方面研究现有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最终得出尽管改革存在风险,但是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立法已不能满足现有实践需求,权衡利弊后,有进行修订的迫切需要。第四章承接第三章,比照GPA的相关制度,对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改革提出设想。第一节首先探讨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进行改革的现实需求与存在的风险,得出立法改革确有需求,虽然存在一些风险,但整体上,改革存在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本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从改革的方式和改革的具体内容入手。最后,第四节以2017年2月10日出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例,提出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