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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缴纳制度是公司资本形成中的关键一环,相比一次性实缴制,目前我国实行的分期缴纳制给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顺应了国际潮流。然而自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引入资本分期缴纳制度以来,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笔者以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资本缴纳的规定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法解释学方法等,肯定了资本分期缴纳制度的合理性;并在全文讨论的基础上,对我国有关资本缴纳法律制度不完善之处,给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一共有三章:第一章资本分期缴纳的合理性分析本部分从三个角度分析了资本分期缴纳的立法缘由,肯定其存在的合理性。首先,资本分期缴纳制度作为一项独立机制,具有降低公司设立和增资成本、吸引投资、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功能。其次,从传统资本制分类的内涵及趋势来看,现代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是从管制走向自由,相对过去的实缴制,资本分期缴纳是符合这一理念的。最后,结合我国引入资本分期缴纳制的理论和实践背景,说明确立资本分期缴纳是我国公司立法的必然性选择。第二章我国资本分期缴纳制度的分析和完善本部分立足于我国现行资本分期缴纳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不合理及未完善之处提出建议。对于资本分期缴纳的适用范围,从制度设立宗旨和利益平衡的角度考量,提出了分期缴纳适用的公司类型和适用阶段。在分期缴纳机制的运行阶段,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中对于股东超期出资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仅指两年最长期限,不包括公司章程的出资时间安排。另外,阐述了出资催缴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和制度设想。最后是关于尚未完全出资股东股权的界定问题,笔者认为分期缴纳情形下,除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应按实缴比例行使外,其他股权一律按股东认缴出资比例计算。第三章分期缴纳机制下的股东出资责任研究这部分内容实际上也是对我国资本缴纳制度规定的完善,但因其重要性,笔者另立一章阐述。本章以责任对象为划分标准,分别阐述了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每一节又分别从责任基础及责任承担方式来考察,提出股东间违约责任仅适用于公司不成立的情形,违约责任的基础在于投资人间的合伙关系。股东向公司承担的责任性质因发起人和认股人身份而不同,发起人承担的是法定责任,认股人是违约责任;但两者承担出资责任的方式都包括了补缴、差额填补、失权和损害赔偿。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前者为公司设立出资瑕疵导致设立无效时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后者是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未缴资范围内的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