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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比如近年来的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都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人权保障构成极大的挑战。为此,从理论上加以回应,并提供因应之策就成为风险社会中大家必须考虑的重大课题。本文选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这一视角,探讨如何实现工作场所的健康与安全。我国虽然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相应制度,但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其原因何在?如何从理念与制度上加以改进?这些都是本文所尝试回答的问题。全文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为核心,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理据与基本构造,重点探讨工会监督的正当性基础与基本内容。劳动者享有工作环境权这一基本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乎安全与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且要求获致最妥适的身心健康。劳动者成立工会的目标之一,正在于维护与实现其所享有的工作环境权,通过监督保证该项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工会的职责所在。通过工会与企业合作以实现工作环境的舒适与妥当,能够最终实现和谐的劳资关系。在此基础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其对象,一般遵循选定课题、调查准备、监督检查和处理反馈这四个阶段。工会监督贯穿劳动关系建立与存续的始终,从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层面加以实现。目前,我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标准由法律、工会自治条例与劳动政策三个方面共同构成。第二部分是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所具有的功能与面临的挑战,探讨其可能存在的正面效应,并深度关切时代课题与监督困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有效实施,能够保证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这也是法律监督与法律实施理论的生动呈现。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有效实施,不仅能够确保用人单位落实其法定义务。同时,通过工会集体谈判的职能,促使企业落实高于法定标准的合同义务。由于我国劳动者维权意识与能力的欠缺,因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有效实施能够维护劳动者权益。然而,上述功能的发挥效果,受到时代发展的考验。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带来全球产业的转移,高污染企业也伴随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跨国流动,则对工会监督带来不小的困难。近年来,我国劳资冲突不断,非典型就业大量出现,多边关系的盛行,劳动关系的这些变革都对工会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部分是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的疏失及其缘由,探讨工会未能有效监督的深层原因。制度的疏失首先表现为范围的狭窄,无论是监督对象还是监督权的内容,都不足以覆盖劳动关系的全部,存在监督不足之处。在劳动保护监督的程序上过于简单,现有规定较为笼统抽象,难以有效监督用人单位真正落实劳动保护义务。在监督的方式上过于单一,工会仅仅具有建议、纠正等职能,处置能力较弱,难以应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现有的劳动保护立法较为分散,因而导致重复与遗漏的弊端。深入考察工会监督效果的薄弱即会发现,其深层根源在于工会监督意识的薄弱,职能被削弱以及相关立法的滞后。第四部分是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的理念及具体措施,重点探讨更好发挥工会监督作用的可能路径。从理念上,应将劳动保护立法的目的明确为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权,并据此指引具体制度的建构。回应企业工会监督乏力的现实,有必要充分发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监督的职能,从而实现企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为了实现劳动者环境权,有赖于政府、用人单位与工会三方合作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之下,有必要扩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范围,合理细化监督的程序,并且丰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的方式。从长远来看,我国未来应建立劳动保护领域的统一立法,并对工会监督的具体制度进行专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