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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19世纪中叶美国妇女运动高涨,先后经历了两次运动高潮,其中爆发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第二次妇女运动高潮,将重点更多集中在性的问题上。在妇女运动的影响下,女权主义法学应运而生,它重在批判男权话语下的法律制度。性骚扰概念就是在这样的背景由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麦金农首先提出的。她认为性骚扰是女性处于权利不平等条件下被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并认定性骚扰就是性别歧视的一种。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美国立法一直以民权法禁止歧视雇佣的规定来规制性骚扰行为,由此形成了一种主流的性骚扰立法模式,即职场主义立法模式。世界上很多国家在构建本国的性骚扰立法时都或多或少地受到美国立法的影响。我国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的性骚扰立法起步较早。早在1995年香港地区就制定了重在规制性骚扰行为的《性别歧视条例》;台湾地区于2002年制定了《两性工作平等法》用以作为规制性骚扰行为的依据,又于2006年制定了专门规制性骚扰行为的《性骚扰防治法》,这些立法为我国大陆地区防治性骚扰提供了有益的立法经验。我国大陆地区的性骚扰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虽2005年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但至今尚未制定专门规制性骚扰行为的法律制度。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性骚扰研究不断深入。从1990年到1995年,介绍、研究国外一些国家防治性骚扰问题的文章,已翻译成中文并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就有40多篇,其中研究最多的就是美国的性骚扰立法。1993—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唐灿就性骚扰问题所做的一份调查报告,开启了我国大陆地区通过调查方式进行性骚扰研究的先例。1995年在我国北京召开的第四次妇女大会NGO论坛“妇女群体与社会救助”研讨了性骚扰的内容,使我国大陆地区的理论研究加快了步伐。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首例性骚扰案件浮出水面,性骚扰问题成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关注的热点之一,相关著述、文章层出不穷。我国大陆地区的性骚扰研究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时间,虽然在一些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但依然还有一些问题存在争议,包括性骚扰的侵权客体问题,性骚扰的雇主责任问题,性骚扰的认定标准问题,性骚扰的责任承担方式问题等。本文从权利保护的视角出发,通过对国内、外有关性骚扰理论的研究,并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拟对现存的性骚扰争议问题作出阐释,并对我国大陆地区的性骚扰立法提出设想。以期有助于我国大陆地区的性骚扰立法及司法实践。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共计四万字。第一部分,主要研究性骚扰概念和性质,并介绍性骚扰问题在国内、外的现状。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来阐释性骚扰概念的起源及其发展;在对性骚扰概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性骚扰在性质上是侵犯性自主权的侵权行为,并对性骚扰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为了凸现出研究性骚扰问题的意义,本文将目前国际和国内的性骚扰现状作出展示,并在此之上对其进行总结,归纳出目前我国性骚扰问题呈现出的特点。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性骚扰法律规制的比较法研究。作者首先对国外现存的一些典型法律规制作出阐释,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法律规制的利弊作出评析;随后,作者又对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性骚扰法律规制进行考察,认为二者在立法模式上存在差异,基于此,本文分别就两种性骚扰规制的法律作出评析;最后,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性骚扰法律规制的现状作出分析,并结合对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立法例的比较研究,指出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对我国性骚扰法律规制的立法设想。这部分从分析性骚扰立法规制的理论基础出发,提出我国进行性骚扰法律规制应以私权利保护为中心;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性骚扰立法分三步走的立法构想,并认为我国目前制定规制性骚扰单行法的时机尚不够成熟;最后,本文对我国的性骚扰防治提出了立法设想并阐释其理由。综上所述,本文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认识性骚扰概念、性质,分析性骚扰立法现状和提出性骚扰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今后性骚扰的法律规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