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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刑法理论由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转变,犯罪中止作为一种未完成的犯罪形态,越来越受到各国立法的重视,逐渐成为各国普遍设立的一项刑事制度。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鼓励犯罪分子弃恶从善,促使其主观意志的转变,为犯罪分子“架设后退的黄金桥”。因此对犯罪中止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仅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其内涵和本质,完善我国刑法理论,而且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在犯罪中止的一些基本问题上,比如:对犯罪中止概念的表述、特征、成立范围、准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以及自动停止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等问题,学者们存在着争议。本文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评论,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图提出自己的看法与见解,以期能有所进步和提高。本文共分五个部分,三万字左右。第一部分是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探讨。在分析各国关于犯罪中止的立法规定以及学者们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犯罪中止的概念,即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以致犯罪未达到既遂的一种停止形态。关于犯罪中止的特征的探析,在比较研究“二条件说”和“三条件说”的基础上,得出支持“四条件说”的结论,即犯罪中止的特征包括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四个方面,并对其逐一加以探讨。第二部分是对犯罪中止分类的研究。基于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和性质,将其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可罚的中止与不可罚的中止;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单独犯罪的中止和共同犯罪的中止。第三部分是犯罪中止存在范围的研究。探讨了过失犯、间接故意犯、不能犯以及危险状态出现后是否存在犯罪中止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相关主张和结论。第四部分探讨了几种特殊形态的犯罪中止。主要包括准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以及自动停止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第五部分是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通过分析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犯罪中止减免处罚的理论依据以及相关立法规定,指出了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刑事责任规定的弊端,并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