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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在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逐渐承担起“支撑”的重任,成为“替天下儿女尽孝”的重要方式,人们期盼被送进养老机构的老人能够在衣食起居和精神上得到更好的帮助和关怀。然而,近年来养老机构事故频发,严重侵害到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不仅是养老机构自身内部运作不规范的问题,还与养老机构行政监管的相关立法不完善有关。面对现实中养老机构行政监管立法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立法既能减少和避免养老机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又能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行政监管立法,对我国养老机构行政监管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立足我国养老机构行政监管的立法现状,首先,从养老机构的概念和分类入手,对养老机构行政监管立法的内容进行了阐释,并从养老机构行政监管机关、养老机构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三个方面,分析了加强我国养老机构行政监管立法的必要性。其次,通过梳理我国养老机构行政监管的立法现状,在准入监管上,提出了养老机构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不合理、护理员的资质要求低且配置比例不明确以及缺乏具体的资金要求等问题;在运营监管上,提出了运营者资质条件和审查程序上的不足、运营监管方式的缺陷以及补贴政策的不合理性等问题;在退出监管上,提出了退出申请、清算制度的缺陷以及退出善后处理制度不具体等问题,并从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现有立法的操作性等方面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通过借鉴域外养老机构的行政监管立法制度,从确立规范的准入行政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运营行政监管制度及建立健全退出行政监管制度等三个方面,分别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