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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的良好效果,突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界限,得到了诸多国家的移植和效仿,但争议和诟病却从未停止。我国过去的司法机制中一直没有大胆适用辩诉交易,直到2014以后才在一些案件审判中进行了辩诉交易的尝试.。2016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将探索建立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从顶层开始推动中国的辩诉交易实践。北京市检察系统率先提出在刑事速裁案采用“认罪协商”机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也正在研究专门针对职务犯罪和轻刑犯罪案件的认罪协商机制。这些改革举措和实践已经表明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中已经势在必行。然而,即使面对铁腕改革,然而一些学子仍不承认这是"中国式辩诉交易"的定性。如今全国已有18个试点区域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并取得显著成效,配合这些实践需要进行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探讨,在此,有必要做好相关的法学理论奠基。在此,有必要梳理并深度剖析辩诉交易在中国推行受阻以及“由冷变热”发展的原因,以回答理论方面的一些质疑。故本文将从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发展、内在的法理等方面对辩诉交易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由辩诉交易制度内在最具代表性的正义与效率、权力与权利、秩序与自由这三对冲突性价值入手研究冲突性价值之间的关系,并具体到我国的历史与现实框架下挖掘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进一步在价值均衡、价值商谈、协商主义的理论指导下回归迫切的实践需要,肯定中国式辩诉交易——刑事速裁与认罪认罚从宽对于破解我国当前司法难题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