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证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enrychen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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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情况的实证考察。第一,非法证据多是承办人自行发现,依申请发现较少;发现的非法证据种类以言词证据较多、实物证据较少。第二,非法取证受害人的举证能力较差,开启证据调查程序的“疑点形成责任”较难完成;承办人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确有犯罪嫌疑人说谎的情形,承办人谨慎启动调查程序不无道理;承办人进行调查核实的方式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说明情况、调取看守所体检报告、调取看守所监控录像、调取看守所提讯提解出所记录、调取驻所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记录、向同案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向同监室人员了解情况、进行伤情鉴定。第三,检察官对非法证据的概念、范围认识不清。第四,检察官在排除非法证据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案件性质、社会影响、上访闹访压力及诉讼保障要求;非法证据排除与否的结论不会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二者无从申请相应的救济。  第二部分,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难题。第一,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规范不完备,具体表现在:“非法证据”的含义模糊;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较窄;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标准较高;检察官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救济性规范缺失。第二,审查逮捕机制在短期内难以完成诉讼化改造,无法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高效运行提供制度支持,具体表现为:书面审批模式使得承办人在阅卷时难以发现非法证据;行政审批模式压缩了承办人进行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也使辩方难以实质地参与证据排除程序;控辩力量差异悬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平等对抗性不够。第三,检察官的司法理念和职业能力不适应排除非法证据的需要,具体表现为:对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不愿、不敢、不会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侦查监督。  第三部分,解决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难题的对策建议。第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范,明确“非法证据”的含义及范围、调整证据合法性证明标准、规范检察官的程序启动裁量权、完善救济性规范。第二,对逮捕措施进行诉讼化改造。首先,保证非法取证受害人能平等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建立检察院对证据合法性审查决定的说理制度,增进审查逮捕程序的公开透明度;其次,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排除辩方收集非法取证线索的障碍,赋予辩方能与侦查机关平等对抗的调查取证能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诉讼三方构造。第三,提高检察官“中立裁判”的意识及水平。首先,提高其在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识;其次,要摒弃追诉倾向,扮演好“中立裁判者”角色;再次,强化检察业务培训,提高检察官的法律解释能力;最后,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引导承办人正确运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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