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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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破产程序能够公正、公平和高效的运行,必须要求具有执业资格并获得执业注册的破产管理人才能从事破产事务。使破产管理人行业形成一个专门服务于破产事务的职业,使以执业资格为核心目标,以服务质量为宗旨的执业许可制度在我国得到实施,并有效发挥其作用。本论文通过对英、美、俄等国家的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比较、归纳,理清写作思路,在国际行业资格互认、国内市场经济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结合我国国情,以实用性为脉络,对我国破产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资格管理、行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研究。在此研究基础上提出了:构建适应我国现代社会需求的破产管理人管理处、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准入制度等组织和制度,并且对各部门的职能、职责进行了分工,还把注册破产管理人划分为官方破产管理人和私人破产管理人。在职业准入制度中提出了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只有取得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书,领取破产管理人执业执照的人,才能从事破产服务工作。认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主要职能就是交流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维护执业破产管理人利益,宣传破产管理人行业的重要性,提高破产管理人行业社会地位,使破产管理人行业走上职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道路,提高破产工作效率,降低破产费用,更好地维护破产程序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以其对我国新破产法的完善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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