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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债权地位的不断提升,债权能否成为出资方式,参与到公司资本运营当中,已成为各国理论界探讨的热点问题。本文将从债权和资本的基本概念与原理入手,采取理论分析、立法比较等方式,对我国债权出资可行性进行深入的研究。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与债权出资有关的基本概念及原理。首先,通过论述债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债权投资工具化的发展趋势,并指出债权存在着不利于资本化的特征,即非支配性、意定性、非公开性和容易引起出资欺诈;其次,通过阐述资本在经济学、公司法上的基本概念及分类,强调资本的根本属性在于增值性,并简要分析了公司资本的特性及功能;最后,按不同的标准对债权出资情形进行分类,并从投资自由的角度论证了允许债权出资的合理性。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取向对债权出资的影响。首先,通过论证资本效率和交易安全两个价值目标的辩证关系,指出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应首先满足资本效率目标的实现,放宽对出资形式的严格限制,由此产生的交易安全问题可以通过其它制度规制加以制约和平衡。其次,通过对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的辨析,指出债务担保真正的物质基础是资产而不是资本,因此,只要有经营功能、有益于公司财富增值的财产,原则上都可以成为出资标的物。第三部分主要论证债权出资的可行性。首先,结合我国的公司法实践分析现物出资的适格性要件,指出绝大多数债权符合现物出资的要求,具有确定性、价值物的现存性、评价的可能性、可转让性和有益性。其次,分别运用民法上的债权让与和债权抵消原理,对两种债权出资类型即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和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的运行方式,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进一步说明债权出资的现实可行性。最后,针对债权出资存在的诸如真实性、权利瑕疵、债务人的清偿能力等问题,提出初步的弥补方案。第四部分主要考察国内外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实践。首先是考察英、美、日等国家对债权出资的态度和规制情况,指出:随着对资本制度认识的加深,越来越多的国家打破了对公司资本信用的迷信,允许债权出资成为大势所趋。其次是分析我国立法、司法对债权出资的态度和规制,指出:我国对债权出资的态度总体上是允许,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概括性,使债权出资的真正实现存在着或然性。第五部分阐述对健全我国债权出资制度的设想。一是要加强债权出资规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建立债权出资审查制度,三是区分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和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两种情形,在出资条件、操作程序、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分类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