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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是封建社会维系政权的一项重要法制度和伦理原则。它不仅存在于我国古代社会,而且在外国历史和现代法律制度中也有所体现。然而,遗憾的是,新中国成立后,亲属容隐制度被视为封建糟粕而被废除。在一元化的意识形态中,一味强调大义灭亲、大公无私,亲属之间的各种自然亲情被忽视或扭曲。这种忽视亲情的价值观必然与我国当前社会所倡导的和谐价值观存在很大分歧。在现代社会中,“亲亲相隐”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理由和适用空间,它对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社会文明以及当前国家大力倡导的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应该立足现代法律的多元价值视角,重新考量该制度,借鉴古今中外有益之处,更好地为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服务。本文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阐述,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概述了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基本理论。阐述了“亲亲相隐”制度的含义、产生、发展,使我们对亲属相隐制度有宏观、全面的了解;同时将该制度与西方亲属相隐制度进行比较,对比中西容隐制度发展的异同,分析亲属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可行性和实施该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寻找“亲亲相隐”制度在自然法、刑法、诉讼法上的理论支持,具体论述现代法学理论中“亲亲相隐”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第③部分,分析“亲亲相隐”的当代价值,结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从“亲亲相隐”对社会和谐、司法和谐所具有的重要价值作出评价。其中对社会和谐的价值探讨,主要从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进行,政治上体现人权价值、社会稳定价值、防止潜在社会矛盾风险价值;经济上可以权衡社会宏观层面的经济性与司法成本的关系;文化上主要体现对传统文化的承继价值,不仅有利于传统家庭文化,还有益于传统社会关系稳定。在论述“亲亲相隐”对于司法和谐的价值问题上,则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个司法主体在实践中的问题展开和谐价值分析,如,在公安机关的司法实践中,“亲亲相隐”有预防诱供、逼供、引发社会新矛盾的作用;在检察机关中,“亲亲相隐”符合“宽严相济”、“少捕慎捕”的检察政策;在法院司法审判中,“亲亲相隐”有利于刑事司法和解以及民事赔偿的实现。第四部分,探究“亲亲相隐”制度对于现代社会的借鉴作用,提出在依法治国环境下实施“亲亲相隐”制度的具体方案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