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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标的物价值减少或灭失、质量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缺少该类标的物通常效用时,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在传统大陆法中,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是独立于债务不履行责任之外的制度。英美法则将给付瑕疵物的情形视为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从法条的表述上看,出卖人交付瑕疵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似乎可以推断出我国《合同法》中并不存在独立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但是,笔者在阅读我国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时,发现在这些判决中出现“瑕疵担保责任”这一概念。有学者也认为,我国存在独立于违约制度之外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那么我国是否存在独立于违约责任之外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呢?这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本章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即我国时是否存在独立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并就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相关问题进行说明。第二章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历史考察。第一节介绍了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起源以及罗马法中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第二节介绍了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传统大陆法系中的地位,指出债务不履行与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最初泾渭分明、互不干涉。直至“积极侵害债权”理论出现,债务不履行法规范领域逐步向瑕疵担保责任规范领域扩张。第三节分别介绍、分析大陆法国家法律、英美法国家法律以及国际条例、示范法对买卖标的物存在瑕疵的处理规则,以探究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现状。第三章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理论。本章介绍和评析了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瑕疵的概念和种类、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及其积极要件。第四章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第一节以我国《合同法》颁布为标志,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关于瑕疵物的规定进行介绍,指出我国立法上不承认独立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第二节是对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关系学说的介绍与分析。针对“差别说”提出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在是否履行通知义务、责任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笔者会在本节中提出反驳,以证明我国并不存在独立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