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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法律理念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人的尊严、人的权利,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身权保护的力度也在逐步加强。我国是个有重义轻利传统的国家,历来将精神与金钱分开,认为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身权的丧失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弥补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规定以经济惩罚来补偿或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已成必然。然而,我国的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着较多缺陷,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计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精神损害概念理解、性质分析、特征归纳方面描述和探讨精神损害赔偿基本问题;在民法体系框架内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地位进行分析,同时对各国规定进行了比较和评价。以《侵权责任法》出台为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渊源和立法现状并进行了归纳、评价,对各国法律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部分进行了分析和评述,并指出当前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综合30年来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立法、司法过程中的成就与不足,以《侵权责任法》为主要对象,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进行了全面评价,并就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权利人主体范围、权利类型、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确定等重大问题、争论展开评析,指出存在着主体范围较小,权利类型狭窄、赔偿标准过低而要求过高和赔偿数额难以裁量的实际,这将不利于权利氛围的形成于公民权利的保护。 最后跳出侵权法的范围和既往思路局限,指出必须将《侵权责任法》进行细化,结合精神损害赔偿发展趋势,为实务操作提供指引;系统确定刑事附带民事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赔偿救济,恢复受害人的精神健康是实质正义的需要;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中的国家责任,责任政府是法治政府的题中之意;降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门槛,让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更多的受害人,引导一种社会主流安全价值与权利保护意识;对赔偿制度标准化设计,消除适用过程中的不平等,追求有效率、及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并结合民、行、刑等部门法律进行思考,做到法律体系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互衔接。在符合中国法治发展实际的前提下,探求当前应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计、合理化实施模式,提出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必须依赖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历史命题,服务于人民精神利益保护力度加强、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趋势、权利多元化、权利本位的当前需要,建构符合当前实际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