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竞业禁止是世界各国协调、平衡市场主体之间各自权益、扼制无序竞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有广狭二义,本文研究的是狭义上的竞业禁止制度,是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是一种不作为义务,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必要限制。竞业禁止的理论依据是经济学上的“代理成本理论”、法学上的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原则。竞业禁止的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企业的用工权和促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勤勉敬业,从而达到保护企业利益的最终目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应扩及公司监事以及在职期间的某些雇员。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同业禁止、兼业禁止和保守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离任后的一定期限内继续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法定竞业禁止规范应采取强制性规范形式,其义务可经一定的程序免除。约定竞业禁止制度已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确认,竞业禁止协议是离职雇员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重要依据,协议对义务主体的竞业限制要具有时间上、空间上、领域上的合理性。离职雇员承担约定竞业禁止义务,雇主应给其合理的经济补偿。义务主体的民事行为原则上不以义务主体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无效,义务主体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承担责任的种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我国的竞业禁止立法尚存在诸多不足,应从若干方面予以检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