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想要克服的难 题,从制度设计的调整入手无疑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应有思路。参与分配制度存在 很多问题,它不能很好地弥合有限破产主义的立法漏洞,因而应予改革。参与分配 制度贯彻了强制执行分配的平等主义,体现了法的公平价值。对参与分配制度的 调整势必涉及到执行分配原则之间的论争以及对执行分配原则的评析与选择的问 题,也不能不牵涉到强制执行法与破产制度间的协调问题。文章通过对参与分配 制度的一般考察、弊端分析以及对我国执行分配原则的探讨、对平等主义与优先主 义的评析,提出一种完善破产立法、以执行分配优行原则重塑参与分配制度的观 点。这是笔者为本文设定的任务。文章分六个部分,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引言。概述我国参与分配制度设立的立法背景,提出本文将要探讨 的若干问题。 第二部分:参与分配制度的一般考察。从设立目的与宗旨、适用条件与特征以 及运作程序等方面对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进行了轮廓式的宏观考察,旨在为对它 的弊端分析和执行分配原则的评析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对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反思。从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允许参 与分配的主体资格、申请参与主体的举证内容、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限定、参与分 配的客体、被执行人偿债能力的保障以及有关对被执行人的关怀与救济等七个方 面对参与分配制度进行了反思,指出了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结构性缺陷,认为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并不是一种理性的制度设计,它不能担当起弥补有限破产主义的重任。 第四部分:执行分配原则的论争与评析。首先介绍执行分配的立法例,其次探讨我国的执行分配原则,认为我国的执行分配原则并不完全是平等主义,而应该称之为混合主义;接下来文章介绍了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的论争,认为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分别体现公平和效率的价值,以优先主义取代平等主义不是克服参与分配制度之弊端的办法。 第五部分:改革参与分配制度的思考。文章认为,解决我国参与分配制度中的诸多问题的思路是扩大破产主体的范围,赋予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以破产能力。鉴于参与分配制度已在我国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生根发芽,我们可以保留“参与分配制度”这一术语,以执行分配优先原则重塑参与分配制度。 文章在余论部分简要分析了破产制度与执行分配制度的协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