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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经济时代中,合同已经成为人们为各种交易的基本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促进交易的迅捷与便利,格式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频繁,交易各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质,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格式合同之间的冲突,也即产生“格式之战”。关于“格式之战”问题的解决,便成为合同法领域一个不可不加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基于“格式之战”问题的重要性,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纷纷对该问题的解决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随着国际统一立法进程的加快,目前已经有许多国际统一立法法律文件中,规定了“格式之战”问题的解决。本文,笔者力图通过对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几个典型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三个主要国际统一立法文件中关于“格式之战”问题的比较法研究,以期对我国合同立法中该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并提出可行性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格式之战”的由来,首先通过要约与承诺的理论,介绍了合同的成立,进而介绍“格式之战”。接着论述了“格式之战”问题的解决,以传统的镜像规则为突破口,介绍了它与现今交易的不适应性及其突破。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世界上四个典型国家的国内立法中关于“格式之战”问题的法律规定。德国目前主要采用“相互击倒规则”解决该问题,法院作法较为灵活,并通过新的判决发展出了新的理论;法国学者及法院通行的方法也为“相互击倒规则”,同样,法院的判决亦很灵活,并非一味的僵化适用;英国采用的是“最后一枪规则”,实践中并未有什么突破;《美国统一商法典》2-207条立法愿望是终结“格式之战”,但该条问题很多,2-207条的修订案虽有所进步,但亦不完善。第三部分,介绍了主要国际统一立法文件中“格式之战”问题的解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承诺分为实质性与非实质性变更,但因实质性变更界定过宽而遭到批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欧洲合同法原则》采用的方法较为合理与公平,将格式合同冲突分为“格式条款冲突”与“重要性条款冲突”并分别采用相应的规则予以解决。第四部分,笔者介绍了我国的立法概况,并为合同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应当坚守“契约自由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尽量使合同成立。合同内容确定问题上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应确保诚信以及合同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