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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既是对秦汉以来传统中国的历史描述,也是对现实中国国情的客观表述,同时还是对中华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凝结而成的基本理念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就今日中国而言,是否应该坚持“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什么要坚持“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些都不是问题之所在,真正的问题在于到底应该怎么样坚持“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如何建构起合适的国家制度来体现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建立民主共和制度的国家政权。民国建立之初,在国家制度建构的过程中对于民族因素在多方面都有所体现,这是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理念的制度化。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蒙古待遇条例》等宪法和法律中,特别强调蒙古、西藏、青海等边疆民族地区是中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少数民族与汉族是平等的中国公民。在民初代议制度的确立和国家代议机构的选举过程中,边疆民族地区都有自己的代表参与其中,这是对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具体体现,也体现出中华民国是一个实行民主共和制度的多民族国家。在民国初年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过程中,民族因素同样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人们逐渐认识到单一制是适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国家结构形式。可以说,民国初年通过在国家制度建构中体现民族因素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理念的制度化,走一条符合中国多民族国情的政治文明发展道路,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历史经验。当然,民初的国家制度建构也有许多不足之处,认真反思这些历史教训,在今天的国家制度建构中尽量予以避免,这无疑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之所以研究民国初年国家制度建构中的民族因素,固然是为今天的多民族国家制度建构提供历史经验,但这还不是最终目的所在。我们之所以致力于建构和完善多民族国家制度,根本目的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使全国各族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保障各族人民权利,增进各族人民福祉,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近代中华民族最伟大的“中国梦”!基于以上种种,本文以民族因素在民国初年国家制度建构中的体现为研究对象,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范式,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法、文献分析法以及民族学与政治学的研究方法,从公民身份、代议制度和国家结构形式三个问题展开论述,深入分析民国初年在建构国家制度的过程中,如何考虑民族因素,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国家的统一,实现各民族和谐共处、共同发展的大问题。总结和反思民国初年多民族国家制度建构正反两方面经验,有利于我们今天更好地完善国家制度,更好地保障各族人民权利的实现,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国家向心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本文共分以下六个部分:导论部分首先阐明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并对几个基础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本文的研究范畴。继而梳理了自民国以来国内外学界对民国国家制度和宪政问题、近代民族问题、公民身份、代议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等相关问题的研究状况,以说明本文在学术研究领域所具有的独特价值。第一章研究民族因素与共和国家制度建构的基本理论。“天下为公”的共和精神需要具体的制度加以体现,公民身份、代议制度和国家结构形式是共和国家制度建构的重要内容,也是受民族因素影响较大的几种制度。本章从理论上对共和的精神维度和制度维度进行分析,并分别探讨多民族共和国家制度建构中的公民身份与民族身份、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多民族国家政治整合等理论问题,为全文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对民国初年的少数民族法律地位进行研究。各民族共建共和国家是辛亥革命后达成的共识。为体现少数民族公民身份,一方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另一方面,《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蒙古待遇条例》等法律法令也对少数民族公民身份予以保障,从而体现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三章研究民国初年少数民族参政权的制度保障问题。具体探讨了少数民族参加国家代议机构的情况。清末资政院和民初的临时参议院是近代中国正式实行代议制度前的探索和尝试,民国首届国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国家代议机构,这三个机构的组成中都有少数民族代表或议员的参与。在首届国会的选举中,民国还制定了针对民族地区的变通法律规定,从而保证了民族地区议员的产生,是少数民族公民身份的体现。第四章探讨民国初年国家结构形式选择中的民族因素。分析了清末民初国家结构形式思想的演进以及民国初年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对当时的中央与民族地方关系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民族因素在民国初年选择国家结构形式和处理中央与民族地方关系时的重要影响。第五章总结分析了民国初年在多民族国家制度建构中体现民族因素的经验和教训。通过对历史的反思,总结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理念需要制度化、多民族国家制度建构需要实现法治化、多民族国家制度建构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多民族国家制度建构应当体现“和而不同”和“以人为本”等历史启示,以期对当代中国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制度建构供以史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