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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也是越来越热。与此同时,由于开发商高度重视营销工作,故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上的投入也很大,据国家工商总局消息,2008年商品房销售广告额达到234.25亿元。商品房销售广告在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九成以上的商品房销售是开发商通过发布广告进行的,由此可见广告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部分开发商利用普通购房人缺乏足够的知识背景和我国广告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恶意发布虚假欺骗性质的广告,谋求暴利的同时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利益,也妨碍了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针对开发商的这种行为究竟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开发商发布的广告法律性质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也有不同意见。本文从两个案例入手,拟探讨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以及如何完善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引入两个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案例,介绍案情并从中分析出本文要讨论的三个法律问题:1、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2、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的欺诈行为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3、如何规范我国商品房销售广告?第二部分介绍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涵义、分类,然后分析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进一步介绍相关方面的学术争议,最后笔者根据学术争议归纳总结,提出自己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法律性质的观点。第三部分主要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品房销售广告欺诈中的适用问题,说明了商品房销售广告适用于《消法》的优势,进而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品房销售广告欺诈方面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如何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建议从立法层面和其他配套制度方面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规范,以期能对我国商品房销售广告的规范化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