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的养老保险投资中,信托方式长期被忽视,尽管近几年一些金融机构开始逐步尝试推出相关金融产品与服务,但一直都限于政府的监管与管控,无法大施拳脚,以至于我国养老信托一直落后于国外诸多国家。我国老龄化社会与国外老龄化不同,我国因人口众多,老龄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远远大于其他国家。采用养老信托的模式管理运营养老基金能够有效避免政府社会投资,同时被保险人权利保护价值随之得到彰显。但我国当前养老信托制度的不合理与不完善使养老信托的实践活动面临阻碍,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权属不明,信托机构的权责不清,这有悖于养老信托本身的安全性的内在需求,我们应针对老龄化背景下的我国养老信托特点进行制度建设,在既有的法律土壤下,搭建合理的监管平台制度,以信托为主要方式,促进养老信托的各领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