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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从产生到今天在国际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其理论研究也逐渐深化。它的优势是较好地克服了传统国际私法的种种不足,更好地适应了日益复杂的国际民事经济关系的要求,也被认为代表着国际私法未来的方向。研究最密切联系原则,其实更多是面向实际操作层面的,对于操作性较弱的国际私法来说,意义是很明显的。鉴于其理论研究已经比较全面,本文将在总结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原因和哲学思想根源,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也深受冲突规范自身矛盾运动的影响,可以说集中体现了国际私法先进的理念和方向。文中阐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外各国的不同运用。各国接受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程度和范围的不同,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方式大致有三:一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性履行”方法;二是英美法系国家,由法官权衡各种相关连结因素,以找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法律的灵活方法;三是1986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所规定的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固定标志结合运用的方法。从我国立法的状况来看,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点是适用范围广、层次多、特征性履行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相结合的运用方式。结合我国运用该原则的优缺点,本文就完善我国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具有灵活性、明确性、公正性等优点的同时,又表现出确定性不够、受法官主观性因素影响太大的缺点,考虑到国际私法的特点,政府利益往往凌驾于当事人利益之上。因此在看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理论和方法,日益成为国际私法中调整各国法律冲突和利益冲突的最重要的原则的同时;也要注意适用密切联系原则的目的,是确认和证明某法律应当是某争议的准据法或者适用法,也就是证明适用某特定法律是正确、合理和合法的选择。当然,也就是为了解决两个或者多个法律之间的竞争和冲突。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