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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一种古老而又富有生命力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国家对市场的生产、分配、消费等环节进行严格的计划控制,极大地限制了合伙企业的发展空间。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发展,合伙企业也焕发了它独特的生机与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2006年修订完成,这是继《公司法》修订之后完善我国商事主体立法的又一个标志性成果。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商事主体,它们之间并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因此,作为与其他市场主体法律相配套的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法律,《合伙企业法》同样是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合伙企业法》在我国的颁布与施行,对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我国企业法律制度无疑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学界对于《合伙企业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有限合伙制度和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上,而采用任意性与强制性规范角度展开研究的也仅限于《公司法》领域,本文从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独特视角对我国《合伙企业法》进行研究,可以说本身就是一种创新。通过对合伙企业法律条文进行分析,体会与揣摩立法者的立法初衷,进而对《合伙企业法》中的任意性与强制性规范进行界定与分类,反过来再重新审视《合伙企业法》,并从规范结合实践的角度找到切入点对实践中法律规范的制定效果进行分析与研究。采用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更深入的体会立法者在《合伙企业法》中的立法意图,同时也能挖掘到影响该法整体功效的消极因素和现有制度在具体适用中的缺漏与不足,便于从整体上对该法进行准确把握,以求对独创性观点的提出起到一定的帮助。本文采用资料整理与归纳——确定研究标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性建议的思路展开论述,文章阐述了现行《合伙企业法》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数量多寡与该法私法性质之间的关系,重点部分是对合伙企业法律中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配置的分析,以及在任意性与强制性规范角度审视下,《合伙企业法》现行规定暴露出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在这些问题的研究与分析中,我们会发现某些法律条文的制定并没有达到立法时期望的效果,我们也能感受到利益间的相互博弈与立法时的利弊权衡。通过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多角度的考量,我们可以将理论问题的研究成果运用到实践问题的解决中去,为今后《合伙企业法》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全文共分四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结合《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对任意性与强制性规范的基本理论展开论述。首先介绍了任意性与强制性规范的含义与种类,对目前学界存在的理论争议提出了本文的观点,进而明确了研究的角度与方向。其次,结合《合伙企业法》中任意性与强制性规范在私法领域内所起到的作用阐述了任意性与强制性规范的功能。最后,笔者结合《合伙企业法》的私法特性并从对立而又统一的角度出发,总结出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合伙企业法》中规范配置的通常标准和依据。一方面,笔者结合《合伙企业法》自身特点,找出规范设置的基本原则,为下文得出该法中任意性与强制性规范的具体配置提供了理论支撑。另一方面,笔者在简要介绍国外相关制度以后,着力阐述我国《合伙企业法》规范配置的具体标准。这一部分,文章通过图表统计的形式引出了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中任意性与强制性规范配置数量上存在的特殊现象,对现象的分析强调了合伙企业法的私法属性。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分类与配置并不绝对,为避免分类的僵化而引发实践中的困惑,笔者对《合伙企业法》中的不同情况也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对《合伙企业法》中任意性与强制性规范较为科学的配置方法。第三部分主要从任意性与强制性规范适用角度,发掘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相关争议问题的提出,找到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能够解决该问题的现有法律规范,再通过任意性与强制性规范研究角度,结合立法意图对规范的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法律上缺失对该问题的解决机制,则通过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配置方法,对该问题属于哪种性质规范的调整范围进行初步判断,为后文的制度完善提供一定的研究方向。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合伙企业法》立法完善的建议。笔者分别结合我国司法环境和立法现有状况,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争议问题给出了较为合理的解决的途径,把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理论运用到完善法律的活动中去,这种研究角度上的创新,有助于弥补立法上的缺漏,为今后《合伙企业法》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