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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确立的一项专门针对实施了犯罪行为却不予刑事处罚的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教育和矫正措施,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收容教养制度仍存在法律属性模糊、适用条件不明确、决定程序行政化和执行方式单一与异化、缺乏专业人才等诸多缺陷,这严重影响该制度实际效用的发挥。从李天一系列案出发,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罪错少年教育矫正措施,以期为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我国应在参照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实体规范、程序制度、执行体制三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第一,制定专门性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法》,明确收容教养的法律属性和适用条件;第二,进行决定程序的司法化改革,将决定权移交法院。增加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允许第三方介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改善执行方式,将开放式教养和封闭式教养相结合,鼓励收容教养机构与社会机构进行衔接,形成多元化、多层级的收容教养模式。同时,培养具有综合性知识的专业人才,为收容教养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