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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一大特殊群体,肩负着家庭和国家的未来,所以,自古以来,国家和社会就将其视为特殊的保护对象。宋代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尤为突出。宋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较于前代更加完善,不仅包含了刑事方面,还包含了财产、健康、救助等诸多方面。刑事保护方面,严惩威胁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等方面的犯罪,明令禁止拐卖未成年儿童,严惩强奸幼女的犯罪行为;恤刑制度上,严格划分未成年人的年龄,对孤、幼、残疾的未成年人减免刑罚。民事保护方面,设置检校制度,成立检校库,严格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扩大未成年人的收养范围,降低年龄限制,允许收养女婴;创办婴儿局、慈幼局、慈幼庄、举子仓、义庄、义学等为他们提供住所、食物和教育;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设置独立专业的儿科医学,在发育、保健、疾病监测、巡察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重视未成年人素质教育,设置童子试,改善教学内容,进行仁爱、礼、交往等方面的教育。古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发展到宋代已经比较完善。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观念的强化、理学的兴起等,人们更加注重德治和宗族力量,使宋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形成了自上而下、由政府到民间的全方位保护的特点。然而,对古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尤其是对宋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研究十分稀少,且不成系统。通过对宋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弥补我们对宋代法律知识的不足,为古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研究做出贡献,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借鉴和汲取宋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中的成功经验,以完善我国当代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