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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是指公司由于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等原因,根据经营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资本的法律行为。资本的减少有可能缩减公司的责任财产,容易削弱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进而危及交易的安全。但是减资方式多元化的发展使减资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和具体制度面临新问题的挑战。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减资规则方面只做了小的修改,相关规定显得过于简略且不尽合理,难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目标的有效实现。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减资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进而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及现状,针对减资方式多元化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提出对策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三章。引言,介绍研究的缘起以及试图解决的问题。第一章介绍现行公司减资的具体规定,并就减资规则立法作了评析。新《公司法》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对公司的减资程序作了限制,主要包括: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向有异议的债权人清偿债务和提供担保。这些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与旧《公司法》相比,体现了立法者更注重效率价值、股东权益的特别保护和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意愿。然后论述我国现行减资立法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二章阐述减资方式多元化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提出的挑战。首先论述减资方式多元化的表现及原因和发展趋势。然后根据减资的种类不同,具体从形式减资与实质减资、强制减资和非强制减资、股份回购等多方面分别说明各种减资方式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出于成本和效率的考虑,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应采取不同的规制。第三章论述我国在减资方式多元化背景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首先描述国外有关公司减资的立法例,具体介绍德国、美国、英国三个有代表性国家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模式。其模式如下:1、德国的披露机制下严格的债权人保护模式;2、偿债能力标准模式;3、司法介入下的折衷程序。然后讲述我国减资立法的价值取向,应遵守安全与效率相统一,效率优先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减资多元化下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提出改善建议。结语,简略展望未来我国减资制度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