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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普遍运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其智能程度也越来越强。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虽然还停留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但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却不容忽视。特别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在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其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也开始由民事领域、知识产权领域扩展至刑事领域。例如,无人驾驶汽车意外致人死亡,机器人医生对病人造成切割伤、烧伤以及感染等问题。而关于人工智能在引发的危害结果应当如何处理,各国立法上及理论上均尚无统一认识。因此,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刑事风险迫在眉睫,而这之中最重要的任务在于明确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因此,本文分四部分对人工智能时代下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予以研究。第一部分对风险社会及人工智能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首先,笔者从风险社会的定义、特征等着手来明确风险社会下我们应当确立的刑法立法观。其次,通过将人工智能与人、动物作对比,给人工智能做出定义,并明确了人工智能的特性。另外,根据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独立意识,将人工智能划分为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讨论的是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给我们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以及对人工智能问题纳入刑法研究的必要性。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包括无人驾驶汽车杀人事件、利用智能机器人进行犯罪在内的诸多问题,凸显了当下应对人工智能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的紧迫性。同时,权责相一致、风险社会下应当加强刑罚的预防功能等理论也决定了应对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探讨的是面对人工智能刑事法律风险,我们应该给予的刑法应对方案。第三部分明确了弱人工智能时代仍然应当坚持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刑法立场。弱人工智能仍不具备自主意识,其行为都是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内实施的,且其创造的权益都是由其设计研发者、使用者享有的。因此,弱人工智能的行为应当由与其相关的自然人承担,即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程范围内引起危害结果时,应当通过完善现有的刑法理论使研发设计者和使用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包括:当智能机器人发生故障导致事故发生时,由其研发设计者承担监督过失责任;当智能机器人被他人当作犯罪工具,法律责任由相应的行为人主体承担。第四部分研究的是强人工智能的是否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以及强人工智能犯罪的责任归属。通过结合犯罪构成、刑事责任能力及过错等刑法理论,肯定了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从而论证了强人工智能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可能性。通过对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分析,强调了在今后的经济社会中赋予强人工智能一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必要性。在对强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予以肯定后,明确智能机器人在自主意识下实施犯罪行为时的责任分配,并设置了专属于人工智能的有效刑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