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理性逻辑基础转换

来源 :山东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ugll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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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彰显法的理性一直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回答。在法治奠基的近代,占据主流地位的实证主义法学给出的答案是追求法的形式理性,认为只要保证了法律推理的形式有效性,也就保证了唯一正确答案的实现,因此将研究的重心放在对法律概念和法的内部逻辑结构的研究上。从霍姆斯开始,法律实用丰义强调法律与社会利益不可割舍的联系,丰张法律判决的产牛是经济、社会、文化、心理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形式丰义的企图过于天真。实用主义发展到波斯纳,更是否定了法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彻底将法律的理性和自主性瓦解殆尽,法治面临着严重的理性危机。法律论证理论为在司法中重构法的理性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立足于当代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和实践理性的回归,法律论证放弃了对形式理性的追求,强调论证的对话性和辩证性。对法的理性的追求由形式理性过渡到辩证理性。在从形式理性到辩证理性过渡的过程中,形式丰义的三段论的逻辑基础不再适用,而新的逻辑基础尚未确立,法律理性的实现需要新的逻辑基础作支撑。新的逻辑基础既要能够保证推理的形式有效性又要能够处理形式外的实质因素。这样的逻辑基础在传统的逻辑观念下是找不到的,因此我们应该转变固有的逻辑观念。逻辑可修正理论为我们转变逻辑观念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逻辑可修正理论告诉我们,一个逻辑系统存在潜在的被修正的可能性,逻辑学科的范围也在不断的变化。因此在为法的理性确定新的逻辑基础时不应该固守传统,随时准备改变自己关于“什么是逻辑”“逻辑对与错”的观念,跳出现有的逻辑框架的束缚。在形式逻辑的框架外,我们可以发现近年来蓬勃兴起的非形式逻辑理论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在实现法的理性方面可以提供很大的帮助。以逻辑的实践转向为背景的非形式逻辑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以日常语言论证为研究对象,主张论证的语用性和辩证性,强调正当论辩程序和论辩权利行使的重要性,以充分性和可接受性取代了以往的形式有效性标准。这些都与法律论证理论有着高度的契合。同时,作为日常语言论证的范例,法律论辩实践也一直是非形式逻辑研究的范例。非形式逻辑在从法律论证领域获得素材的同时,也能够为法律论证提供新的思维和方法上的支持。二者之间天然的联系为非形式逻辑作为法律论证的逻辑基础,帮助其实现法的理性提供了可能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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