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诉讼类型研究

来源 :苏州大学 | 被引量 : 6次 | 上传用户:omli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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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订增补了给付诉讼类型,并将广义上的给付诉讼类型区分为课予义务诉讼和一般给付诉讼两种子类型,皆为实现公法上的请求权提供了完整的诉种。然而,行政诉讼法仅从“诉判关系”构建了给付诉讼的两种判决种类,至于各自的适用范围、诉讼功能、特别要件、判决内容、裁判基准时、与其他诉种间的关系等审理规则及其诉讼程序并无规定,司法实务上有关给付诉讼类型的审理规则和诉讼程序的阙如,必然给给付诉讼类型的实体审判应用带来困难。既然行政诉讼法已架构了给付判决类型,那么与之相对应的给付诉讼类型的相关审理规则明确化应不可或缺。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明确给付诉讼子类型的审理规则和诉讼程序,以实现从给付判决种类向给付诉讼类型精细化方向发展的迈进。本文主体部分分五章。第一章内容首先从概念出发,将广义的给付诉讼类型概念,从“诉讼标的”和“给付内容”区分为特别给付诉讼类型(课予义务诉讼)和普通给付诉讼类型(一般给付诉讼),并说明两者在给付内容、前置条件、裁判方式、强制执行、起诉期限的不同。从给付诉讼类型的分类标准的统一性出发,提出课予义务诉讼、一般给付诉讼、禁止作为之诉的“三分法”不符分类逻辑,宜纳入一般给付诉讼。新《行政诉讼法》增补一般给付判决,同时明确新的“诉判关系”、给付内容的扩张、给付诉讼举证责任、课予义务诉讼的起诉期限使得给付诉讼类型具有一定的雏形。但从给付判决种类至给付诉讼类型的迈进,现行行政诉讼法尚有诸多制度上的空白,譬如,各子类型的给付内容有待明确,课予义务诉讼是否必经先行程序,给付诉讼子类型的特别要件如何规定,给付诉讼类型与其他诉种如何选定,给付诉讼的裁量基准时为何,与给付诉讼及其子类型的审理规则有待明确,是为下文研究内容的出发点。第二章围绕作为特别给付诉讼类型(课予义务诉讼)展开。课予义务诉讼弥补撤销诉讼无法达到的诉讼目的,其诉种的功能在于确保公民公法上的请求权获得司法救济,同时促使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作为义务。课予义务诉讼在给付行政领域、行政许可领域以及需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才能设立、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事项上应有广泛的适用范围。课予义务诉讼的子类型,“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诉”的特别要件应包括给付内容应为客观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须已提起申请或者依职权负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义务,原告须主张权利受到损害等。就“拖延履行行政行为之诉”另外还须增加“行政机关无充分理由在适当期间内未作出实体决定”以及“起诉期限”的要求。课予义务诉讼的判决应具备诉有理由要件和裁判时机成熟两个条件。其判决内容应根据行政机关是否有裁量判决余地分别作出“具体判决”和“答复判决”。与撤销诉讼不同的是,课予义务诉讼裁判基准时应以最后言词辩论终结时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为基准时原则,特殊情形下,还应结合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或者原告提出行政行为申请时为裁判基准时。第三章就普通给付诉讼类型(一般给付诉讼)的诉种功能、适用范围、立法例、特别要件、判决等审理规则进行论述,并分别阐述预防性不作为之诉、规范颁布之诉、公法上结果除去请求权具有争议性给付内容特别情形。一般给付诉讼的特别要件包括给付原因须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给付内容排除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权利保护的必要性,须不属于撤销诉讼合并请求的给付等要件。第四章论述给付诉讼子类型与其他诉种的选择适用问题。选择适用的前题依赖于法官的阐明权义务,诉种的逻辑分类,诉种的关系类型为前提条件,诉讼类型的选定原则应结合合法性审查优先于行政法律关系诉讼、原告诉讼请求目的、行政诉讼类型的补充性三个因素的位阶考量。课予义务诉讼与撤销诉讼选定体现为:“分享的撤销诉讼”仅在特定情形下才具合法性;在竞争者诉讼、相邻权人诉讼、授益行政行为附款的救济、行政允许、行政协议以及社会给付等特定案例中两者选定要结合案例本身。课予义务诉讼与确认违法诉讼的关系体现为,确认违法诉讼体现在课予义务诉讼之中,在特别情形下课予义务诉讼可以转换为“继续确认诉讼”。课予义务诉讼与一般给付诉讼的选定标准为给付内容、以及法律关系的具体化程度。一般给付诉讼与撤销诉讼的关系,一般给付诉讼更有利于达到原告诉求目的,只要实体法明定拒绝给付为具体行政行为时,才可选择撤销诉讼合并提起一般给付诉讼;在结果除去请求权案件中,行政行为执行完毕时,原告可以提起撤销诉讼合并一般给付诉讼。一般给付诉讼与确认诉讼的关系可以类推适用课予义务诉讼的“继续确认诉讼”规则。第五章利用上述给付诉讼子类型的审理规则的理论研究成果,结合我国行政审判实务,对行政诉讼法第72条、第73条的给付类判决种类分别做出法理阐释,并从我国现行的给付判决种类到给付诉讼类型的建构分析类型化的必要性、类型化的功能、条件以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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