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与《TRIPS协定》的差异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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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加入WTO,2001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一次“被动”的修改,称之为“被动”的修改是因为那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使我国《商标法》的内容能够同《TRIPS协定》相符合,实质上是我国在履行入世时所做的承诺。如今看来,修改后的我国《商标法》在一些规定上与《TRIPS协定》相比仍然有一定的差异,要么过于严格,要么没有达到标准。对于没有达到《TRIPS协定》标准的一些规定,我们应该提高其标准,履行我国的承诺同时也是提升我国在世界上的公信力;对于超过《TRIPS协定》要求的一些规定,我们应该充分考虑这些高标准规定是否适合于我国当前发展现状,是否有益于我国经济、社会及其他方面的良好发展。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将《商标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也就是说,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已经进入到了关键时刻。《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由第二次的“被动”转变为“主动”,此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现行《商标法》中诸多不能适应我国现状的规定,使我国《商标法》在更加符合《TRIPS协定》的基础上,更能充分为我国国家及国民利益服务、更能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服务。我们不难看出,这次修改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从目前送审稿的修改内容来看,确实很多不完善之处被予以修正,但同时也有一些问题被保留了下来,认识到送审稿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对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具有重要意义。另外,提到知识产权法有一个理论是不能被忽视的,那就是利益平衡理论。我们在《商标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商标权人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只有在利益平衡理论的指导下、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以《TRIPS协定》为衡量标准,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才会取得突破性的成功。本文将在商标立法宗旨、商标的构成、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商标先用权、注册商标所有人权利限制、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商标及侵犯商标权七个方面将我国《商标法》现行规定与《TRIPS协定》进行比较,分析其差异。利用利益平衡理论及我国当前国情分析这些差异对我国的影响,将《商标法(送审稿)》对以上七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加以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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