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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是司法领域与社会民众都十分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是长期困扰司法工作者的一大难点。目前,实务界与公众大部分都没有从客观全面的立场来认识刑事错案。要么对错案进行批判,希望在今后消除这种现象的发生,要么对我国司法制度扼腕叹息。为了能够理性看待刑事错案,进而理性看待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本文以诉讼认识这一理论为研究方法,从诉讼认识的视角来深入分析其对刑事错案形成的影响,以期能使公众更为理智、冷静地看待刑事错案,从而真正意识到正是在对错误的不断批判与反思中,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才能被逐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才能逐步完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诉讼认识理论进行介绍。诉讼认识是认识论的特殊形态,存在于具体的诉讼过程中,是为了强调诉讼领域里围绕案件事实问题而展开的一系列认识活动。它本质上是历史认识,但又具有不同于历史认识的属性。诉讼认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查明案件事实的特定内容,其认识结果又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利益攸关。诉讼认识的整个过程需要对证据进行客观认识,并对证据所含信息予以评价。在刑事法领域中,诉讼认识由认识主体、认识客体、认识手段、认识机制这四个要素组成,它们与刑事错案的形成具有密切联系。诉讼认识在对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产生影响的过程中,都将认识的至上性与非至上性这一特点展露无遗,这与恰好是刑事错案与诉讼认识的契合点。第二部分从诉讼认识主体、诉讼认识客体、诉讼认识手段、诉讼认识机制四个方面分析诉讼认识对刑事错案形成的影响。由于认识主体的自身素质、认识能力、认识手段存有局限性,在办案过程中,还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而案件事实本身具有的复杂性、犯罪手段日益呈现出的高科技化、控辩双方对抗的认识机制,也对主体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带来了障碍。此外,工作机制、司法体制、法律规则等各种人为创造的制度,也或多或少地对主体的认识造成了一定影响,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促使错案形成的因素。刑事错案,有些固然是人为等主观原因造成的,但也有一些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其实刑事诉讼认识活动的某些特有之处,正是引发错案的根本原因,使得错案在司法领域总是难以禁绝。通过诉讼认识的视角,刑事错案也就被顺理成章地分为了两类:一类是由于客观因素以及法律制度的价值抉择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错案(必然性刑事错案)。另一类是由于人为等主观因素所造成的可避免的错案(或然性刑事错案)。第三部分论述在诉讼认识的视角下对刑事错案进行的对策选择。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过于绝对化地看待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把对错案的认定问题也绝对化。必然性刑事错案的产生具有不可避免性,并且还体现了刑事程序的深层价值,我们应当对它予以理性接受。这将有助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减少实践中违法办案的现象,也对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针对那些由于人为等主观因素所造成的或然性刑事错案,就需要我们提高认识主体业务素质,规范工作机制,完善取证制度,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综合能力,贯彻落实相关证据规则,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对抗权等等,来尽可能对此类错案的发生加以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