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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国家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预防、控制和惩治,在减少和遏止国家工职人员贿赂犯罪,建设廉洁政府方面卓有成效。但是当前我国贿赂犯罪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遏止,贿赂犯罪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抛除掉体制、制度以及社会变革等原因之外,我们不得步反思我们97 新刑法在修改之时其刑事政策的设定是否有违初衷,由于刑事政策本身的问题造成了刑事法律在设置受贿罪的具体条款上存在巨大的漏洞。 刑事政策是在人们对犯罪现象研究不断深化与拓展的基础之上,才从其他学科特别是犯罪学独立出来。虽然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早已确立下来,但是至今其含义仍然是界定不清的,不同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定义。本文认为:受贿罪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包括党和相关国家机关)为专门预防、控制贿赂犯罪,运用刑事法律对贿赂犯罪以及有贿赂犯罪危险的人,发挥作用的刑事法律上的各项方针、政策、策略的总和。 通过对建国以来我国有关受贿罪的法律规定的梳理,我们由此可以推断出我国当前受贿罪的刑事政策是“厉而不严”,所谓“厉而不严”是指:所谓“厉”主要是指我国有关受贿罪的刑事法规日趋严厉:从罪名设置的单一化到罪名设置的多样化;从量刑幅度简单化到量刑幅度的日益细化及刑罚种类的多样化甚至死刑的设置,不可谓“不厉”。而所谓“不严”,刑事法网日趋疏松,法网不严密,犯罪网逐渐缩小,无法适应新形式下的受贿罪的诸种新情况。具体表现为:1、受贿罪的刑事法网过于疏松网眼过大、犯罪圈过于狭小,犯罪化程度较低远不能适应当前的打击该类犯罪的需要;2、刑罚处罚过于严苛; 3、重罪后处罚,轻罪前预防。 而在该刑事政策的指导之下,我国的刑法的有关受贿罪的具体条款的设置上就表现为诸多缺陷性因素的存在:1、“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界定不清,无论是从刑法的理论还是从实践操作的角度都存在着诸多纷争,因此应当取消受贿罪中的这一要件。2、关于受贿罪的“财物”的含义,对于“财物”这一词语的理解也同样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但是,伴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一个词语的解释同样也应当是与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同步进行,而不仅仅局限于其表面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