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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债权作为“一种以实存利益为基础的财产”1广泛的进入流通领域,并被当做是一项可以“销售”的商品。债权“销售”的形式有很多,国际保理融资即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国际保理融资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为将有限的资金盘活,供应商将其贸易或服务项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账转让给保理商,以便达到根据自身需求获得融资、债账管理、收取账款及债务人信用担保中的部分或全部服务的“量身定制”综合性金融服务。其中,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是叙做保理业务的核心。国际保理适用于进行国际赊销贸易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并且其业务模式决定了其可以渗透到企业财务运作的各个方面,这一优势使得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融资工具,因其符合了提升企业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需要,成为了继汇付、托收、信用证之后的又一国际主流支付方式。但在我国,由于引进时间短,大家对其认识不深,国际保理这一新型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虽然我国近年来的国际贸易总量整体上很大,但其相较于我国贸易量巨大的国际贸易之比特别低,还不足1%。究其原因,除去市场对该新型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认知度不高、政府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等原因外,不熟悉国际保理业务规则中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也是一大因素。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对国际保理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和自身特点开始着手,结合国际公约、惯例的规定和国内外相关立法及我国司法实务的做法,对债权转让在国际保理融资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希冀提出相关的些许建议。围绕这个中心思想,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国际保理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和特征,指出该转让是以民法中债权转让为实质,但又具备自身特点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第二部分通过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内外立法情况,分析了国际保理中债权转让法律行为有效性的构成要件,得出了债权本身真实有效存在且具有可转让性和转让过程中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形式要件;第三部分论述权利冲突及优先权问题,其中重点阐述了实务中最常见的债权多重转让及债权受让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及优先权,得出在我国建立登记制度的必要性;最后,针对我国国际保理债权转让的法制环境不足的现状,结合国际先进立法和国际主流实践做法及我国司法实务,提出了改进建议。本文由四个章节组成,具体如下:第一章:简要介绍国际保理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得出国际保理债权转让的法律实质是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但其自身又具备债权转让的不完全性和兼具独特的国际性和地方性的特征,得出了国际保理债权转让是一种不完全的、特殊的民法上的债权转让。第二章:分析了国际保理债权转让有效性之构成要件。结合国内外立法和法学理论,及司法实务中的做法,得出债权有效转让须具备两大前提,即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存在且具有可转让性和转让过程中需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中在债权具有可转让性中又具体分析了现存债权的可转让性、将来债权的可转让性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债权的可转让性问题,得出一般允许现存债权的转让,未来债权可转让性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恶意受让限制条款项下的让与效力待定的结论。在债权转让对受让人生效的形式要件中,又特别分析了债权转让的通知问题,得出通知的主体可以扩大到受让人,通知时间以履行义务之前为限。第三章:本章主要着重分析国际保理债权转让中常见的法律冲突情况及由此而来的优先权问题,通过具体分析国际保理实务中常见的债权双重转让导致的权利冲突及债权受让人和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分析国际上解决这些冲突常用的登记优先原则、转让优先原则及通知优先原则各自的优缺点,得出在我国开展债权转让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章:针对我国国际保理债权转让立法落后的现状,结合国际保理业务规则本身和相关国际公约、规则、惯例及国际先进立法,提出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债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并进一步提出促进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其他方面的努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