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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是基于当时的财税体制改革需要确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理顺了税收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地方关系分配,在扭转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逐年下降局面的同时,也加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但是,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征管范围的连续调整和国家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我国现有税权划分模式出现了一些不足与缺陷。为此,本文根据“十二五”期间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工作的启动,以税法为基础,从税权划分模式的现状和创新加以探讨。 本文包括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引言。本部分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阐明了选题的意义,综述国内外政府间税权划分问题研究的相关文献。并说明本文的主要内容,简述本文的创新点、不足以及进一步的研究设想。 第二部分,对税权、税权内容以及税权划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说明,同时阐述税权划分的理论基础与国际经验。从理论上看,作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的税权划分,既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税收效率的有效措施。从国际经验看,尽管各个国家税权划分形式多种多样,各不相同,但是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税权分散模式、适度分权模式、税权高度集中模式。通过比较可以发现,税权模式的选择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各级政府均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相对独立的主体税种,为各级政府履行事权提供财力保障是税收收入分配的主要目的,分设税务机构是实现各级政府税收征管权的需要。 第三部分,我国税权划分现行模式及存在问题。我国现行政府间税权划分的基本框架是建立在1994年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础上,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划分税收收入、建立两套征管机构、上收税收立法权等。本文认为,我国税权划分模式应当从如下三个方面加以改善:税收收入归属权方面,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初步理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增强;税收立法权方面,立法权限适当上收,地方政府机会主义行为少;税收征管权方面,国家与地方的税收分别呈现出较为快速的增长趋势,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第四部分,通过深入分析和研究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背景以及其所带来的影响,进而发现本次增值税扩围改革对我国税权划分模式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本次增值税扩围改革是继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对我国整个财税体制带来的巨大影响的改革措施,可以说,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成败关乎着国家财税体制未来的发展方向,亦将对我国税权划分模式产生深远影响。 第五部分,通过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试点执行,提出我国税权划分模式的完善建议。从税收立法权、税收收益权及税收征管权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同时以本次增值税扩围改革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本次改革的主要进程,做好本次改革的主要工作,以此为我国税权划分模式完善提供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