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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的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不断提高,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不断得以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也得到丰富与合理适用。自认制度在当事人主义制度环境中产生,辩论原则也是其得以存在的重要法理。自认制度对不争执某项案件事实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免证效力,在实现了诉讼经济主义和诉讼效率主义的同时也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和意思自治。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正处于由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型的时期,自认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在西方证据史上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自认制度在法制相对健全的西方国家已经得到了重大发展和理论层次的突破,实践与理论并行的检验了自认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自认制度也有较为简单的规定,主要涉及自认的概念、基本功能和法律效果等。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没有具体的界定,适用上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再加上诉讼当事人诚信缺失,自认制度的积极作用也未得到良好发挥。本文在对自认制度进行深入的法律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自认制度的法律现状和法制完善及实践需求之间的矛盾的见解,提出对自认制度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使自认制度充分发挥提高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效益的作用。本文从基础理论入手,首先是对自认制度的概述,包括对自认的定义涵盖及与自认相关的概念的对比与分析,对关于自认性质学说的列举,对自认法理基础的探析以及对自认类型的描述和对自认效力的简要介绍;然后介绍的是自认制度在外国法中成长的状况,列举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自认制度进行了剖析,运用了一些简单的法条来说明复杂的问题,还对比了两大法系关于自认制度规定的区别,希望我国自认制度的发展能从中得到启发;最后在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自认制度的缺陷,从立法上与相关制度方面提出了对我国自认制度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