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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同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复杂,不可避免地导致侵权法适用的领域也在日渐拓宽。现代过错侵权理论认为,并非人们在积极行为过程中所实施的一切不仔细和不谨慎的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即使该种行为导致他人遭受了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失,除非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文的中心观点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过错请求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依据或者说真正根据是行为人有过错(至少是过失),而这个过错(过失)的含义和判断标准,并非是传统过错理论所认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是一种客观性的判断标准,即违反了行为人行为时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注意义务。 围绕这一中心观点,本文从三方面分为四章进行研究: 第一方面是对传统过错理论的概述。本文首先从过错责任的历史演变入手,探明过错的发展趋势,以说明客观性过错理论的日渐重要。同时,本文也对传统过错的定义和形式作一总结,并罗列了不同过错派别对过错性质的观点争议。第一方面的介绍主要是为下面的批判作铺垫。 第二方面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承接上一部分的概括介绍,对主观性过错理论也就是传统过错理论从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进行批判,指出了这种理论的弊端,然后针对性地提出客观性过错理论,通过对两种侵权法学领域中的主要观点的对比,指出客观性过错理论的优势。同时,本文在这一部分中明确地提出中心观点:过错的客观性判断标准是非意定的注意义务,就该种义务的适用情形和不适用情形作了介绍。在第三、第四部分中,本文针对目前关于客观性过错与违法性行为之间的争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本文围绕中心观点作了全面的总结性的阐述,在“过错的判断标准对过错定义、形式的梳理”这一部分汇总,本文从过错的客观性定义入手,对其判断标准——非意定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和特点作了全面的介绍。 第三方面是关于过错的判断标准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的适用问题。本文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上,以不同的角度将客观性过错理论与传统过错理论做了比较,再次申明本文的观点,即过错的客观性判断标准有更强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通过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本文认为过错的客观性判断标准至少在司法层面上应该得到广泛的适用,在司法实务中和立法层面上应逐渐取代传统过错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