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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获得了飞速发展,但生态环境也遭受着巨大的破坏。尤其是雾霾污染,已严重威胁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在国家大力提倡区域环境合作的背景下,区域协同治霾成为新的研究热点。本文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协同治霾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并以此作为现实基础,从政府异质性这一创新视角入手,进一步研究了区域协同治霾模式的实现路径及保障机制。具体流程如下:首先,本文利用社会网络分析法刻画了我国省际雾霾排放空间关联网络的结构特征,证明了我国雾霾污染具有强烈的空间关联效应,以此说明协同治霾的必要性;同时利用距离协同模型测算了我国雾霾治理协同水平,并以协同水平长期处于较低层次说明协同治霾的急迫性。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进一步分析了空间网络整体结构特征对协同水平的影响效果。研究发现:从1998年至2016年,我国省际雾霾排放的空间关联呈现出典型的“中心—边缘”网络结构形态,处于网络中心的省区市全部位于京津冀地区和长三角地区,发挥着重要的“中介”和“桥梁”作用。同时,网络密度不断增加,网络等级和网络效率不断下降,我国省际雾霾排放的空间关联效应不断增强。而且,我国雾霾治理协同水平呈现出波动式上升的态势,从1998年的0.589增加至2016年的0.595,但整体增幅只有0.006。此外,我国雾霾排放空间网络整体结构对雾霾治理协同水平有着显著的影响作用,网络密度的提升、等级度的下降、效率的下降均会提升协同水平。整体而言,较强的雾霾排放空间关联效应和较低的雾霾治理区域协同水平成为本文接下来探索如何建立稳定的区域协同治霾模式的现实基础。其次,本文基于政府异质性视角,构建了区域协同治霾双主体演化博弈模型,研究了由两个异质性地方政府组成的博弈系统在无激励机制、引入补偿机制和引入监管机制三种情境下的动态演化过程及稳定策略状态,以此探寻构建稳定协同治霾模式的可行机制。结果表明:因地方政府异质性和协同治霾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无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均为无效机制,由此证明稳定的协同治霾模式无法自发形成。而上级政府实施监管并对不协同方进行惩罚,在惩罚力度大于搭便车收益时,地方政府选择“协同策略”成为博弈系统唯一的演化稳定状态,由此证明监管机制是促进区域协同治霾模式形成和稳定的可行机制。再次,本文将监管机制的执行主体——上级政府加入博弈系统,基于行政成本和行政声誉视角,构建了由上级政府和两个异质性地方政府组成的三主体演化博弈模型,进一步探究了监管机制生效的必要条件。结果表明:受主体异质性影响,区域内地方政府需要在上级政府监管下才能建立稳定的协同治霾模式。当不协同方受到的惩罚力度大于其搭便车收益,且上级政府不作为的声誉损失大于其监管成本时,监管机制才可以持续生效。以上结论一方面为上级政府“监管—惩罚”措施的力度设定提供理论依据,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行政成本”和“行政声誉”成为影响上级政府自身执行力的重要因素,在行政成本无法有效降低的情况下,提升上级政府不作为的“声誉损失”可以成为社会公众或地方政府制约上级政府的一种反馈机制。最后,本文构建了由上级政府和两个异质性地方政府组成的三主体动态博弈模型。从投入产出视角,在产出(地方政府实现稳定协同)固定的前提下,投入(上级政府执行监管的综合成本)越少,监管机制效率越高。据此,本文论证上级政府以一定概率实施监管并保证监管效力的可能性,以此探寻上级政府提升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结果表明:在监管机制生效的前提下,上级政府可以通过提升对不协同方的惩罚力度和降低地方政府不协同时的冲突成本来提升监管机制的执行效率。同时,本文给出了上级政府最佳监管概率的计算公式。